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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 近日,璧山房东李某某在与租客赵某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另行租赁他人。租客赵某找他退还押金时,房东以欠费未结清为由,拒绝全额退还1000元押金,双方因此发生抓扯。 璧山区公安局璧城派出所“2+N”联调室及时介入,平息了一场涉及多方的纠纷。 因租房问题双方发生抓扯 1月12日,璧城派出所辖区居民李某某、赵某以及王某因为房屋租赁押金退还问题,在出租房屋内相互争执,发生抓扯,差点打起来。民警接警后,第一时间将该纠纷移交驻所联调室处置,调解人员迅速召集了三方当事人积极开展调解。 原来,租客赵某与房东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互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并交押金1000元。赵某租住1个月后,经得房东李某某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了另一名租客王某。8月,王某在半年租约到期后没再续租,并将钥匙及房屋的水电气卡还给了房东李某某。12月,房东李某某在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未到期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租给了第三名租客。 赵某得知消息后,以房屋的第一承租人身份,要求与房东李某某解除合同,并退还签订协议时交付的1000元押金。同时,赵某认为自己与房东李某某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合同并未到期,李某某在合约期内再次转租房屋的行为存在违约。 而房东李某某以王某停租离开时欠有600元水电气费未结清为由,要求在赵某垫付的押金里面抵扣,只同意退还400元剩余押金。但是,第二承租人王某则认为自己退还钥匙及水电气卡时已与房东结清费用,600元的水电气费与自己无关。三方各执一词,各说各有理,相互争执不下继而发生矛盾。 民警调解房东最终退还押金 专职调解员和社区民警通过3个小时的工作,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通过耐心地向当事人解答有关房屋租赁的民事法律知识,最终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促使涉事的三方达成和解,房东李某某全额退还租客赵某的1000元押金,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 B/ G! b" Z: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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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2 c, P2 E1 q需要说明的是,此事件中,赵某是在经得房东李某某的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王某,不存在违约行为。在租客王某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期满后,房东李某某在与赵某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又把房子租给其他人,其行为违约在先,如果李某某与赵某调解不成,赵某可以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本报记者 张小林 通讯员 吴陶 警方提醒> 市民朋友租赁房屋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房屋中介,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按期结算各项费用,保留各种费用清单,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清以及费用结算等问题形成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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