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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包工程搞围标行贿 包工头与官员双双下狱2016-12-27 : E$ K% W6 q2 e
焦点达州 6 Y7 z; C$ \6 V8 I; E
为包工程搞围标行贿 包工头与官员双双下狱 2008年9月,身在昆明的包工头戴某听同学Z讲达州这边有工程,并邀其一起做,后一起来到了宣汉县,并通过关系联系到了时任宣汉县人民政府应急办主任的赵某甲。赵某甲提出由他介绍戴某修建宣汉县东林乡通乡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宣东公路”),并抽取5%的介绍费。戴某等人同意后,赵某甲又介绍戴某等人认识了当时的宣汉县东林乡党委书记张某,并从中进行斡旋,最终促成了戴某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进场施工,修建宣东公路。 为收工程款 引发事情败露 期间,为使宣东公路修建手续合法和方便工程款下拨,戴某和张某等人又采取围标的手段,让戴某以达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正式承包了宣东公路的修建工程。后戴某为感谢赵某甲为其斡旋,按事前约定送给赵某甲现金35万元;同时,为感谢张某和时任东林乡乡长的赵某乙在其承包工程和施工过程中的帮忙,分别送给张某现金4万元,送给赵某乙现金1万元、茅台酒两瓶。后戴某为收取工程款,多次进行催促,甚至向张某等人发送短信威胁,如果不拨工程款将举报受贿事宜。张某、赵某乙恐事情败露,遂将贿赂款退还了戴某。 案发后,戴某、赵某甲、赵某乙均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近日,宣汉法院对该起窝案作出判决,依法对戴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赵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因赵某乙除本次受贿外,另有多次受贿事实,累计受贿总金额10.5万元,依法对赵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罚金10万元,同时追缴涉案非法所得赃款。一审判决后,戴某不服提出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甲、赵某乙均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