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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疑遭老师性侵续:家属已起诉学校及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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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5 11:39: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中国青年网报道的“山西长治八岁女童疑遭性侵,手写笔记记录施暴过程”一事引发社会关注。日前记者从受害女孩家长处获悉,除了施暴嫌疑人杨某之外,他们目前已将涉事学校和区教育局一同告上法庭。

受害人及其母亲。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某小学一年级女生小雪(化名)在2015年10月到12月两个月间,被该校体育老师杨某疑似数次“性侵”。受害人母亲李女士接受采访时指责学校包庇施害嫌疑人杨某,“在与该校进行沟通时,未受到学校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负责任对待。”

“事件过程中,学校和教育系统存在明显失职、监管不力”,受害女孩表兄闫某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此前已有此法律诉求意向,但一开始并不懂如何寻找法律依据,以致搁浅。直到遇见新任律师,获得启发帮助。

此案新任辩护律师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林认为,涉事学校长治市城区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法律上有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义务。然而,该校缺乏相关的安全制度、针对性侵犯的防范制度,该校管理混乱,对于本案的发生有着非常严重的过错,对于原告的人身、心理和精神的创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韩林表示:“长治市城区教育局对于防止校园性性侵有着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体现在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排查,其对教师人选的配置,选任考核,管理有直接的关联和义务,其与施害嫌疑人杨某有管理与被管理、考核与被考核的关系,这种关系符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司法解释内涵。”

中国青年网记者就此情况致电该校,李校长表示,自己不清楚这事,尚未接到法院方面通知。对于学校有数位老师出庭作证一事,他也称不知道。

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章第6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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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闫某介绍,长治市城区法院本安排在11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在接受其对学校及教育局的进一步起诉申请后,因增加被告,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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