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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外卖需贴“安全食用时限”标签 不洁食物“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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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4 11:1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刘女士在外卖里吃出了蟑螂。来源: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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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7月14日电 (邱宇)北京、上海等多地已出台网络餐饮相关监管规定,严防“黑作坊”经营。中新网记者调查发现,部分第三方平台未公示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有商家未按当地规定在外卖包装上标示安全食用时限。

  消费者——

  维权时不清楚“十倍赔偿”规定

  订外卖时如果吃到不洁食物应当获赔多少?不少消费者对此并不了解。

  近日,徐女士通过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订外卖,结果吃出一条虫,投诉后仅从平台方面获赔10元抵用券。刘女士也有类似遭遇,她在外卖里吃出了蟑螂,“商家提出300元私了”。两人均向记者表示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例说,假如订外卖花费70元,消费者可要求额外赔偿1000元,而不是700元。但他同时提醒消费者,应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商家——

  外卖包装上未标示安全食用时限

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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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对网络餐饮包装提出要求,北京、四川、福建等地均规定需标明食品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但记者询问数名北京地区的餐饮店工作人员,他们均表示“不清楚这一规定”,也不会在外卖包装上贴类似标签。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应当严格执行”,张立文指出,“去饭店吃饭的话,从常理上讲,普遍认为饭菜是新做出来的。但订外卖缺乏监督环节,商家应标明饭菜是什么时间做的、在多长时间内可以食用。”

  记者注意到,北京、四川、福建对网络餐饮包装要求相对严格,上海、浙江、辽宁则有所放宽,“鼓励或建议”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时间和消费时限。

  平台——

  未公示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

饿了么(左)与美团订餐APP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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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黑作坊”,上海、北京、福建等地除规定第三方平台审核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还要求第三方平台在网站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

  北京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及时更新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记者搜索发现,几家知名第三方平台在北京地区的商家页面并没有公示相关资质信息,部分平台虽添加了“商家证照”一栏,但有商家未上传证照。

  “在对商家进行资质核查的过程中面临一些难点”,美团方面表示,“商家基数大,核查时间久,并且有些商家的资质文件难辨真伪。”

  送餐员——

  存在“无健康证”上岗情况

  上海、北京等多地要求送餐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美团、到家美食会均表示,配送人员要接受体检,拿到健康证之后方可上岗,“这是硬性规定”。

  到家美食会方面称,公司内部有专人对员工健康证的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当员工健康证一年期满后,会督促并监督员工进行更新办理并登记。

  但记者了解到,为节省成本,部分商家选择自行配送,有时会雇人专门送餐,按配送的单数计算报酬。由于送餐员的流动性较大,不会查是否持有健康证,也有“无证上岗”的情况。

  延伸——

  网络订餐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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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2日,岳先生在网上发布的一条微博引发广泛关注。他称自己通过饿了么在济南一家名为“万豪驴肉火烧”的店铺订餐后,因给差评被店方持刀上门砍伤,缝了19针。

  岳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6月26日投诉后,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饿了么仅表示已升级处理,没有留下任何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对商家的处理只是关闭了一周的在线支付功能,随后继续营业。”

  对此,饿了么官微7月13日回应称,“我们反对一切暴力言行,不会也不可能为任何违法一方撑腰”。

张立文认为,第三方平台有责任对纠纷事件做出处理。首先,平台应将商家行为在网上进行公告并予以处罚;其次,应通知其它第三方平台,建议其慎重考虑与商家的合作,或将该商家列入黑名单,拒绝合作。

  他说,如果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且商家、平台不进行处理,考虑到起诉至法院成本过高,可以选择去工商、食药监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快速处理机制,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迅速得到合理补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商家的具体位置和名称,则可以接受投诉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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