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家单位的员工李先生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没发现啥大毛病。然而,不到一个月,他就被确诊患上了极晚期胰腺癌,2个月后不治身亡。李先生的家属认为,负责体检的医院存在误诊、漏诊行为,将其告上法庭。
2014年8月,经单位组织,李先生到淮安一家三甲医院进行健康体检。通过彩超检查、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等程序,医院给他出具了一份健康体检报告,其中主检报告显示:李先生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前列腺钙化灶。不到一个月,李先生因腹部疼痛难忍去医院检查,被确诊得了胰腺癌,并且已经到了极晚期,还发生了肝转移。2014年11月,李先生不幸去世。
爱人原本好好的,体检也没查出什么问题,怎么几个月后人就没了?李先生的原配偶王女士想不通,负责体检的这家医院,是淮安市三级甲等医院,具有较高的医疗诊断水平,但未尽到相关诊疗注意义务,未出具相应的风险提示报告,致使李先生不能及时就医治疗,等发病时已经来不及治疗。
王女士认为,这家医院误诊、漏诊行为是导致李先生不能及时治疗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住院治疗费等计8万余元。
这家医院辩称,李先生肿瘤筛查分析报告显示,检测胰腺肿瘤的蛋白指纹图谱肿瘤筛查标记峰均小于正常胰腺肿瘤值,根据该检查结果,诊断李先生未患有胰腺癌符合医学原则,并且没有记录表明,李先生在体检当日曾向医院反映过胰腺位置不适,所以不存在误诊、漏诊的情况。
司法鉴定表明,胰腺癌恶性程度高,早期诊断较为困难,一般发现时大多是晚期,同时早期发生转移的概率较高。李先生体检时彩超发现的“左肾内极低回声50×45mm占位”即为胰腺癌,且已属晚期,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方并未引起重视,也没告知患者进行进一步检查,存在过错,导致患者胰腺癌延误诊断1个月,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对检查结果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存在过错,酌情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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