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炎症,到某民营医院却被建议做人流,最终痛失双胞胎。前不久,患者陈蕾将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两个胎儿在内的各项损失54万余元。案件审理中,经南京市医学会鉴定,认定该民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是,因陈蕾的“胎儿死亡赔偿金”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她最终仅获赔4600余元。 本是小小炎症,医院却做人流让她失去双胞胎 1973年出生的陈蕾有过一次婚史,剖腹产生过一个孩子。离婚后,陈蕾有了个新男友,2014年8、9月间,陈蕾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2月9日,陈蕾感觉下身有些炎症,于是就在男友的陪同下,到离家较近的某民营医院检查。陈蕾称,医院检查后告诉她,说她怀的是双胞胎,并说她之前做过剖腹产手术,又有过引产经历,从安全考虑建议她在医院做流产手术,以防不测。她经与男友协商,最终还是极不情愿地接受了医院的建议,决定处理掉孩子。 12月12日,陈蕾再次来到某民营医院,并与医院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当日,某民营医院为陈蕾启动流产手术,医生首先让陈蕾服下相关药物。12月14日上午,医生又对其宫内注射流产药物,陈蕾仍无腹痛感觉但却下身流血,医生见此再让陈蕾服下相关药物,如此折腾到当天下午近2时,医生才通过钳刮术取出陈蕾腹中的两个胎儿。 大出血后转到公立医院治疗 但此刻手术又遇到新问题,胎盘取出困难,陈蕾下身现大出血,面色苍白、血压下降。后经医院采取紧急措施,陈蕾的生命体征才趋于平稳。12月19日,某民营医院将陈蕾转至某公立大医院妇产科接受治疗。12月23日,某公立大医院为陈蕾施行“B超监护下清宫术”。12月29日,陈蕾病愈出院。 女子怒告医院 要求赔偿54万元 陈蕾认为医院反复动员她流产,结果不仅失去两个胎儿还使自己吃足了苦头。愤怒之下,陈蕾于2015年9月一纸诉状将某民营医院、南京某公立大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陈蕾胎儿死亡补偿金4808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共计54万元。 A 民营医院的治疗致其大出血 公立医院则无过错 案件审理中,南京某公立大医院和某民营医院都认为自己对陈蕾的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经陈蕾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结果为:本例患者的损害后果为引产术中大出血及因胎盘残留而行清宫术。患者宫腔条件较差,引起胎盘粘连,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某民营医院因对双胎及引产术的难度估计不足,且在引产过程中适用了不合理、不规范的引产方案,即短时间内先后对陈蕾使用相关流产药物等,其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南京某公立大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但是针对陈蕾炎症,医院采用引产手术方案的决定是否合理,则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内容。 B 要求“胎儿死亡补偿金”没被支持 但获赔精神损失3000元 鼓楼法院认为,陈蕾于2014年12月12日在《手术同意书》中已签字确认终止妊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某民营医院对陈蕾该项主张不存在过错。陈蕾则表示是该医院要求其流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所以最终法院判某民营医院对其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对于陈蕾不要求被告某公立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陈蕾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依法认定陈蕾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28.4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4611.36元,被告某民营医院承担40%的赔偿比例,即1611.36元。陈蕾主张的胎儿死亡补偿金480844元,该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陈蕾主张该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法院酌定陈蕾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最终,陈蕾获赔461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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