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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峨边县人民医院博爱精神卫生院的投标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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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4:40:4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关于峨边县人民医院博爱精神卫生院的
投标情况反映
峨边县人民医院博爱精神卫生院的招标已结束,经评审,中标候选人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一事,据我们了解,此次招标文件第21页“3.5资格审查资料 第3.53条:近年承建并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资料一致。请业主和监督部门核查专家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峨边县人民医院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查实了中标候选人确实没有响应招标文件。
作为投标人,我们大家都认为,招标法是严肃的,应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作为业主和主管部门应该维护招标法的严肃性,即使没有投诉,本着对项目的负责,对出资人的负责,对国家的负责,也应该自查。现在查实的结果明知是有问题,但不作相应处理。如果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公司中标,那么,对绝大部分认真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绝对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乐山市某些招投标是否尊重招标法,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是否真正的做到公平,作为与不作为显而易见,存不存在腐败,请给所有投标人一个说法,还社会一个公平。
如有没有响应此要求的投标人中标,我们将邀请媒体进行跟踪调查,并在媒体进行公众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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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17:41:5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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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传播网反映帖子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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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18:02: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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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6 18:06: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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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09:53: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乐山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i- N: W6 x: ~5 F2 v: u
关于法制传播网反映帖子的回复* {: ^+ O+ j# s& o/ T
网友:你好
9 c1 _% o4 N! H( ^你在“法制传播网”贴文所反映的情况我局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3 ]8 T" L+ p1 D. B+ v! i; X一、基本情况
8 c3 y7 `, V" W4 t* Y7 n我县人民医院博爱精神卫生中心项目业主(招标人)为县人民医院,总投资680万元,该项目列入全省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由四川省红十字会和四川省慈善总会援建,经县财政核准的招标控制价为630.971万元。
0 |# S3 `6 h. L% z. ~" L  O2015年6月15日,按程序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协调下,2015年8月7日县人民医院博爱精神卫生中心项目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乐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按规定抽取5名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县发改、住建和卫计部门派员对整个开评标过程进行了监督。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将各评委的评分结果进行了多次核对,经过全体评委审核无误后,排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3名,全体评委均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上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次为:
  @! ?# F& \9 K第一名: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y5 w2 K4 o0 w+ P$ a. J) U
第二名:四川省沪州志远建筑公司有限公司
" w9 f' L/ b9 @& X第三名:四川华晟建筑有限公司。
$ L9 I' ~! E$ i% j( D' m& k2 n/ Q( R# g; Q县人民医院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55条,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524.9119万元)。2015年9月14日县人民医院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9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工程进展顺利,主体已封顶,完成投资300多万元。' h6 d4 ]5 b& A
二、核查情况5 ~4 k: Q; G  @( k/ B- a* A+ j
该项目招标结果于2015年8月12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8月14日四川昌泰建筑公司进行书面投诉,其投诉中要求核查评标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第3.5.3条“近年承建并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资料一致。”8月19日,县发改局、住建局、卫计局和县人民医院派人到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此进行了核查,排名第一的乐山华西公司确无《竣工验收备案书》,排名第二、三的公司有此备案书。当日即到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就此情况进行咨询,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答复:招标代理公司拟定的招标文件第3.5.3条属于故意修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专家可以不予采纳,故评标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效。5 `" l( M" ?, ]  u  k) b( @' r
为此,县发改局、卫计局有关领导多次就选择中标人进行会商,一致认为:根据《省进一步要求》和《标准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合法有效。县人民医院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55条,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1 D0 k1 r8 t/ U# O' W三、结论
$ g' @  f5 _0 U# \' L- n! P3 \. v1.县人民医院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选择中标人,是合法有效的。  g( e" J5 x6 Y3 c
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有专门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11号令)“第9条 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㈢投诉书未署具真实姓名、签字或有效联系方式的;㈣超过投诉时效的;…”。根据网贴页面,我们认为,贴文发布者未署具真实姓名、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且超过投诉时效,应不予受理。
9 }. t5 C; |5 \$ j$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g2 u9 `8 t2 }! i1 R; w
2016年3月16日9 _, n. \  V(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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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7 10:01:4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乐山
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法制传播网反映帖子的回复
网友:你好
你在“法制传播网”贴文所反映的情况我局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人民医院博爱精神卫生中心项目业主(招标人)为县人民医院,总投资680万元,该项目列入全省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由四川省红十字会和四川省慈善总会援建,经县财政核准的招标控制价为630.971万元。
2015年6月15日,按程序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亚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协调下,2015年8月7日县人民医院博爱精神卫生中心项目在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乐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按规定抽取5名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县发改、住建和卫计部门派员对整个开评标过程进行了监督。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在评标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将各评委的评分结果进行了多次核对,经过全体评委审核无误后,排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3名,全体评委均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上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次为:
第一名: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第二名:四川省沪州志远建筑公司有限公司
第三名:四川华晟建筑有限公司。
县人民医院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55条,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524.9119万元)。2015年9月14日县人民医院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9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工程进展顺利,主体已封顶,完成投资300多万元。
二、核查情况
该项目招标结果于2015年8月12日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8月14日四川昌泰建筑公司进行书面投诉,其投诉中要求核查评标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第3.5.3条“近年承建并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存档资料一致。”8月19日,县发改局、住建局、卫计局和县人民医院派人到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此进行了核查,排名第一的乐山华西公司确无《竣工验收备案书》,排名第二、三的公司有此备案书。当日即到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就此情况进行咨询,政策法规科相关负责人答复:招标代理公司拟定的招标文件第3.5.3条属于故意修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评标专家可以不予采纳,故评标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效。
为此,县发改局、卫计局有关领导多次就选择中标人进行会商,一致认为:根据《省进一步要求》和《标准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合法有效。县人民医院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55条,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乐山市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三、结论
1.县人民医院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选择中标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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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有专门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11号令)“第9条 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㈢投诉书未署具真实姓名、签字或有效联系方式的;㈣超过投诉时效的;…”。根据网贴页面,我们认为,贴文发布者未署具真实姓名、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且超过投诉时效,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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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边彝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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