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某医院一名计算机管理人员,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黑客技术, 非法侵入单位内网系统,制作相关软件后,提供给该医院一名药剂师, 并获得了对方分8次馈赠的21万元现金。 昨(18)日, 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因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此人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侵入内网系统 制作软件换得现金 36岁的郭青云(化名),原是市内某医院信息科的干部。2009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郭青云利用工作之便,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黑客技术, 通过互联网非法侵入该医院内网系统, 并取得了开发该系统的某科技公司相关技术资料。 在制作了具有统计分析功能的软件后, 非法提供给时任该院药剂科干部汪向洋(化名)使用。汪向洋利用该软件, 非法侵入该医院网络系统,违规对本院医生开具的药品的名称、数量等数据进行“统方”,同时汪向洋为感谢郭青云,于2009年10月至2013年10月间,分8次送给郭青云21万元人民币。 郭青云收受这些钱后,陆续存入银行,用于个人开支。 归案后有立功情节 获得从轻处理 2015年7月7日上午9时许, 因汪向洋涉嫌受贿案需要向郭青云调查核实相关情况,郭青云在其医院办公室被办案单位带走接受调查。随后,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对郭青云的指控,认为对郭青云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青云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办案单位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经查属实,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青云的亲属为其退缴了赃款21万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郭青云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郭青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供重要线索使办案单位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并经查证属实,其行为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中其亲属为其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今年1月4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处郭青云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汪向洋另案处理。 律师说法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罪与罚 律师雷震:《刑法》 第285条第1款保护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 扩大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 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 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本款的罪名应当体现罪状规定的行为特征和犯罪对象, 确定为选择性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将本款罪名确定为选择性罪名,可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解或者并列适用罪名。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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