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瑞苓 许鹰)11月17日,金口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一案,部分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乡(镇)、村基层干部代表共计120余人参与旁听了该案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6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利用担任金河镇黎明村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区交通运输局拨付的“农村道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的31.23万元挪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方某某将该村收取的林地流转款中的5.5万元挪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担任金口河区白蜡虫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金口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划拨给金口河区白蜡虫产业协会的“2013年中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奖补资金中的16.64万元挪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以上三笔款项共计53.37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庭审中,被告人方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同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和忏悔。最后,区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对其所挪用的公款31.23万元、挪用的资金22.14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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