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赵先生家中起火,报警后救火车却因私家车乱停放堵住消防通道,迟迟不能进入小区,消防栓也不能使用,导致一场火灾持续了三个小时。赵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28万余元。昨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车辆乱停消防栓没水 赵先生诉称,他一家五口住在海淀区车道沟南里12号楼,2014年8月10日中午,赵先生独自一人在家,下午1点家里电视机突然起火,赵先生立即切断电源,跑向厨房取工具灭火。但当赵先生返回卧室时,火势已经失去控制,赵先生随后迅速离开,告知周围邻居并报警。 海淀公安消防支队采石路中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火灾现场,但由于小区内车辆停放混乱,导致消防车不能及时进入小区,延误了灭火时间。消防人员被迫跑步赶往12号楼21层,启动消防栓灭火,然而消防栓形同虚设,根本没有水,再次延误了灭火时间。危急时刻,消防人员紧急处置,将消防车停在小区外马路上,又将12号楼下停车场的铁栏杆剪断,再返回楼下,穿过停车场从消防车上取水,铺设水带,将一节节水带接上,再次跑到21层灭火。赵先生认为,由于消防通道不畅及消防设施无效,导致这场火灾持续了三个小时左右。 要求物业担70%责任 赵先生称,本次火灾导致原告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其认为,物业应当提供合格的服务,包括保持小区内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设施达标并能正常使用,在一定限度内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被告没有尽到应有义务,导致原告损失扩大,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家庭财产损失的70%和垫付邻居的损失,共计28万余元。 物业:消防栓事发时可用 对于赵先生的诉求,物业方并不认同。“火灾是因为原告电视机起火所致,与我们的物业管理没有关系,我们不应该对原告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物业表示,根据消防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火灾系电器出现问题,不是物业管理存在火灾隐患,因此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作为管理单位,我们履行了职责,消防部门也没下发过小区存在消防隐患或要求整改的文件。”物业解释称,在日常管理中,物业对消防设施均定期测试保养和维护,因此消防设施在事发时是可用的。 物业还表示,该小区是老旧小区,道路狭窄,也没有规划车位,加上车辆多,导致很多业主只能将私家车停放在路旁。“自接管小区以后,已经针对停车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我们没有执法权,只能通过提示劝说,剩下只能靠业主配合。” 物业方还称,小区的物业系非经营性资产,与一般社会化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不同,居民主要是原单位职工,因此物业服务带有一定公益性,不可按社会化小区标准对现物业服务要求。“原告对火灾蔓延也存有过错,但因为其慌乱外出,才导致火势蔓延,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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