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成都10月14日消息(记者贾宜超 通讯员方圆)旅客入住酒店时,经酒店工作人员指挥将车辆停放于酒店门口公共停车区域后被盗,该酒店是否承担责任?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审理一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定酒店违反旅店服务合同附随的看护义务,须对车辆被盗承担50%的责任。 据介绍,2014年3月,小明一行人入住了某某酒店,并在酒店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停车位置。第二日退房后发现车辆被盗,于是向酒店索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诉中酒店辩称,酒店没有专门停车位置,小明停车位置属于公共停车场所,小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小明入住某某酒店时,即与该酒店之间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小明又在酒店工作人员指挥下,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前的公共停车空地上,小明车辆的停放位置也处于酒店管控和看守范围,酒店因此负有基于双方旅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应妥善履行对小明所有车辆的保护看管义务。由于小明未将其驾驶的车辆停放于专门停车场内,就车辆停放也未向酒店索要相关凭证,对车辆的遗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根据该案实际情况,认定原、被告各承担车辆损失的50%。锦江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24000元。 据法官提醒,外出入住酒店时,房客即与酒店之间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享有向房客收取费用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房客提供住宿的义务,且负有一定程度的保障旅客人身和随身财物安全的义务。但房客是自己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本案中,酒店对小明车辆被盗而承担部分责任原因有三:第一,小明与酒店之间建立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第二,小明停车系在酒店工作人员指挥下进行停放,亦即酒店知晓小明将车辆停放于其门前的事实;第三,小明停放车辆的地点属于公共停车场所,未将车辆停于专门停车场,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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