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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抑郁症男子割腕送医后坠亡 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50余万 一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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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7:1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62岁男子陈某因患抑郁症在家割腕后陷入昏迷,随后被送至医院就诊治疗外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要求家属加强陪护并给患者服用抗抑郁药物,但陈某仍然在入院治疗第二天坠楼身亡。家属随后将收治陈某的医院告上法庭,并认为医院导致原本可以阻止的自杀行为未能避免,索赔各项费用1528011.55元。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24年10月某天,陈某在家自杀致昏迷,被发现后报120,被送至某医院急诊外科治疗,后转入创伤外科住院治疗,行左手腕部肌腱缝合术、颈部清创缝合术,术后转入ICU治疗。事发第二天,陈某自ICU转入创伤外科,事发第三天中午12时左右,陈某走出病房后强行推开装有限位器的窗户后,跳楼自杀。经医院急诊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陈某家属认为,收治陈某的医院明知陈某患有重度抑郁症、有明显的自杀倾向,未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违反诊疗规范,导致原本可以阻止的自杀行为未能避免,具有过错,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并索赔1528011.55元。此外陈某家属表示,陈某在从ICU回外科病房治疗时,医院确曾要求家属加强陪护并给患者服用抗抑郁药物。
医院辩称,陈某进入医院系治疗外伤,并非因治疗抑郁症入院,医院对陈某的伤势采取了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陈某在手术后进入ICU观察,后转入8楼外伤住院,第二天中午发生自杀事件,此过程中院方并没有任何过错,整个治疗过程中,家属均有陪护。此外医院认为,陈某在家属的眼皮底下离开病房,采取破坏性的行为强行爬上窗台自杀,完全超出了医院正常的安全范围,也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完全是陈某的自主行为所导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第一,陈某自杀意图明显,其自身主观动机系导致死亡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第二,虽然医院明知陈某系患抑郁症自杀后住院治疗,但该院系综合性医院,在硬件上并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措施,无法苛求其按照精神专科医院的标准对病人进行防护。从护理措施上看,事发当天陈某的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医护人员每两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同时在陈某自ICU病房转入创伤外科时,院方已多次医嘱家属加强陪护、多人陪护并带平日所服用的精神药物,但从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某前后两次独自走出病房,家属全程并未跟随左右。从配套设施上看,陈某所在楼层窗户均安装有限位器,事发窗户最大开启宽度约19厘米,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跌落。事发窗户离地面高度为107厘米,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在救治陈某外伤期间已尽相应的职责,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陈某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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