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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男子出差凌晨吃炸鸡后猝死,家属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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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法院一审:公司无过错,但酌情补偿家属6万元 去年3月,刚刚20岁出头的男子杨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舞台搭建、灯光维护等工作。去年4月,杨某出差到云南临沧市工作,当晚10点多收工后其回到酒店,又在第二天凌晨3点多点了炸鸡和朋友一起吃,之后杨某被发现倒在酒店房间门口,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家属随后将杨某所在单位和事发酒店告上法庭索赔。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此案判决书,一审法院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猝死属意外事件,其所在单位和事发酒店并不具有过错,但是酌情认定单位补偿杨某家属6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经法院认定,去年4月,杨某被外派到勐海、临沧等地进行舞台搭建及音响、灯光维护服务相关工作。4月14日晚10点半左右,杨某收工后回酒店休息,次日凌晨3点多,杨某点了外卖和同事一起吃,后杨某返回自己房间,但是早晨6点多,酒店经营者发现杨某倒在房间门口,后经120急救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结论为“现场死亡查因(猝死?其他原因)”。随后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经现场勘查及尸表检验,结合调查,认为杨某的死亡无他人加害迹象,其死亡可能系自身疾病导致。
杨某家属诉称,杨某作为公司员工,因工作过度劳累死亡,公司对杨某的死亡有过错,此外事发酒店没有尽到必要的管护义务导致杨某发病后没有及时送医死亡,也有过错。二被告对于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至少应该承担70%的责任。杨某家属提出了709580.55元的索赔要求。
此外一审判决书显示,事发后杨某所在公司曾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家属不服该决定,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审理,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杨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具体工作内容来看,杨某的工作是跟其他同事一起搭建舞台、调试灯光等,杨某年龄刚刚20出头,并无证据证明工作强度超出其身体负荷;就工作时长来看,杨某家属主张杨某所在公司工作安排存在经常熬夜加班的情况,但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天杨某及同事从19时左右开始工作到22时左右下班休息,工作时长不过三个多小时,故无法证明杨某所在公司在杨某猝死事件中存在工作安排及提供环境等方面的过错。
此外,法院认为,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普通经营机构,要求经营者对酒店监控全天24小时实时查看,超出合理范畴。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直至2025年4月15日凌晨三四点杨某与其同事还在点外卖,酒店经营者巡查时杨某也无异常,此后也未发生杨某向酒店经营者求助的情况。酒店的经营者在发现杨某倒在房间门口后就已经立即进行查看、叫人并及时拨打120,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存在不及时救助的情形,故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在酒店猝死应属意外事件,二被告对杨某的死亡并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杨某系在外派工作期间死亡,结合案涉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大小、入职时间的长短等综合因素,兼顾公平原则等,法院酌情认定杨某所在公司补偿杨某家属60000元。
一审法院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生前所在公司补偿杨某家属60000元,扣除此前已经支付的37696元,还应支付22304元。同时,驳回杨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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