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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印章引出大问题,多家法院为何援引一部并不存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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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因为更换新印章这件“小事”,4月份以来,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搞了一次“乌龙”。发出更换新印章公告三个月后,他们收到上级中院的提醒,法院对外发布的内容“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这并非一家司法机关的问题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上述两种《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受访专家向记者指出,司法机关对外发布的公告引用了一部“空气法”,这看似只是一件漠视程序合规的“小事”,却在一定程序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更是暴露出二十余年来,印章管理“碎片化、零散化、不规范”的根本性问题。
并不存在的“法律”
4月1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群聊内发布提醒:部分法院在发布对外公告时,出现了错误援引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辖区各法院立即开展自查。问题出在一枚小小的印章上。今年年初,因为现有印章使用年限久,章体磨损严重、印记模糊,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发布了一则更换新印章的公告。公告中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为其制发了新印章。
新印章启用三个月后,巴塘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提醒,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并不实际存在。“我们也没想到这会是错的,因为这是我们效仿其他法院公告起草的内容。”
“中招”的并非一家司法机关。4月13日,河南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院此前发布的印章更换公告中,同样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目前已对涉事公告内容完成更正替换。 2026年1月,巴塘县人民法院发布更换新印章的公告。三个月后,法院被提醒,公告“援引了错误的法律法规”。巴塘县人民法院公众号截图
两个版本的不同之处在于,新版本公告将原本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修改为“根据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但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哪部法律法规、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办法是否存在错误,“我们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体情况。记者不完全梳理,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公告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表述,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网络上还存在着“《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表述。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在一起印章备案行政纠纷案件中,某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写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了包括《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在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杨华(化名)是一家律所的执业律师,多年来,他代理了多起涉企业公章效力的纠纷案件。他关注到,除了司法机关的公告,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也错将“《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当成规范性文件,甚至个别法院也将其当作裁判依据,“这肯定是有损司法公信力的。记者梳理发现,类似的援引也不仅局限于司法机关。例如,2019年,呼伦贝尔市编办印发《呼伦贝尔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在文件制定依据部分,就曾明确列入“《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我们都混乱了,‘《印章管理办法》’到底存不存在,能不能参照援引?”社交平台上,一些网友发出这样的疑问。
4月15日,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答复新京报记者,两种表述下的“《印章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单位的引用都是不对的,尤其是司法机关,更应当知道这是虚假的。”
工作人员还表示,此前公安部也曾接到过类似的问题咨询,“多年来,网上称存在这样一份抬头的规范文件,这是错误、虚假的。”
源头就是错的
收到提醒通知后,巴塘县人民法院迅速反应,删除了三个月前发布的公告。”今年4月以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一内容的使用,多地超10家司法机关作出了删除公告的举措。“错误的公告已经撤下了,新的公告也已经写好,但是否发布、怎样发布,我们不便透露。”某司法机关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
错误为何产生?在递交给中院的情况说明中,巴塘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复盘与自我检讨。工作人员称,经查,该公告由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起草和发布。在撰写公告时,起草人员参考了网络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其中均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便错误地认为该写法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把关。”
此外,他还提到,公告发布前,工作人员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安部等官方渠道,对印章管理的相关法规、名称及现有效性进行核实。“该公告经过内部三审三校审核,但审核环节也未能发现法规援引的错误,导致错误公告最终对外发布。”
巴塘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次错误的公告暴露出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盲目模仿其他法院公告,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二是工作人员工作不够严谨细致,未对法规依据进行核实;三是审核环节把关不严,未能发现法规援引方面的错误。“我们已经进行了自查与检讨,并将有关情况上报。”
多家援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他们也是照搬照抄了其他法院、检察院的更换印章公告。其中一名工作人员提到,早在2019年,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更换印章公告,就已经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大家)使用了几年,没想到会出错。”尽管已有多地司法机关删除了涉错误援引的公告,部分上级法院也下发了自查提醒,但截至发稿,全国仍有数十家法院、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保留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印章更换公告。
亟须印章管理顶层立法
一位曾担任公安部印章专家、有着四十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经历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在印章管理规范上,一部“空气法”能被援引数年,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碎片、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规范性。
这位专业人士说,现行有效的全国性印章管理顶层核心规范主要有三部,分属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两大板块:一是1951年公安部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二是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三是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于1999年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明确授权:“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2年,公安部发布《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这一草案便被长期搁置,并未正式发布实施。
2018年,公安部再次发布《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9年,在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时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领导表示,正在积极推进印章业治安管理法规制修订工作,《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公安部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做好修订工作,力争早日发布实施。”
但这次立法尝试同样未能落地。上述专业人士指出,直至今日,我国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规则,依然是1951年发布、2024 年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不同主体的印章管理规范散落在国务院、公安部、最高法等不同部门、不同年份发布的多份文件里,形成了“碎片化、多主体”的管理格局。“别说普通公众,就连很多法律从业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很难完整厘清现行有效的全部规则。”
他认为,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印章管理领域长期存在顶层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让全社会形成了“存在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办法》”的集体心理预期:一份征求意见稿,经公文模板网站、法律科普号去“草案”化的二次包装传播,再加上多地司法机关在官方公告中的普遍错误援引,一步步被塑造成普遍采信的“有效法规”,最终形成了全社会范围的认知错位。
这位专业人士提出,对于已经暴露出的问题,纠错不能仅仅在内容端作出反应,应当尽快填补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空白,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从根源上消除“伪法条”的传播土壤。他解释,现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已经沿用70多年,与目前的商事活动和数字化治理需求不符。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配套实施细则,现行分散的实体印章管理规则与电子印章管理间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同样需要全国性的顶层立法设计予以完善。“因此,出台一部《印章管理办法》,不仅是理所应当的,更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枚小小的印章,我们当然可以将其管理看作一件小事,即便这么多年没有这样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顶层立法,整个系统也依然在运转。但换个角度,这是一件事关法治的大事,全社会都默认有这么一部法律,这恰恰说明我们真的需要它。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上述受访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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