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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驴友离队擅自爬山登顶失足坠亡,家属起诉登山组织者索赔30万!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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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7: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63岁男子刘某是一名登山爱好者,在参与徐某组织的费用AA制户外登山活动时,脱离队伍擅自去攀爬陡峭危险的山顶,失足掉下山坡身亡。刘某家属认为,活动组织者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法院起诉索赔30万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脱离队伍擅自去攀爬陡峭危险的山顶导致失足掉下山坡身亡,其自身明显具有过错,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应对自身遭遇的危险负责;徐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存在安全保障瑕疵,酌定承担5%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刘某家属4.6万余元。

▲章丘象鼻山 图据网友

事发:63岁驴友失足掉下山身亡

家属起诉登山组织者索赔30万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徐某是登山爱好者,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群内有330多名成员。徐某在群内不定期发布户外活动信息,网友找其报名,徐某联系车辆。刘某,1960年11月11日出生,与姜某系同事关系,二人自2015年、2016年左右开始经常一同爬山,二人爬的山是一些野山。

2024年10月31日,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户外寻秋11月3日(周日)章丘象鼻山-九鼎山-笔架山-神仙门……登山穿越”,文章内载明“活动费用AA69元/人……报名范围要求年龄范围6至69周岁,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史,有自主能力,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户外有风险,报名需谨慎……”报名须知载明“安全第一,不能擅自离开队伍,尊重领队的安排”。

2024年10月31日,徐某组建名为“章丘象鼻山活动临时群”的微信群,并将报名参加人员拉入群中。同日,姜某与刘某入群。11月2日,姜某通过微信向徐某缴纳其与刘某二人的活动费用。徐某作为投保人为参加此次活动的人员投保了户外包周边游短期旅游保险。徐某在临时群中发布了出发登车的地点、时间。

2024年11月3日,参与户外活动的共计有55人。一行人乘坐大巴车抵达济南章丘文祖东张村广场后,下车开始登山。下午1时左右,姜某、刘某等五人从山上下来后没有去集合点集合,五人一同去爬东边的山,当日下午3时许,刘某在该山上失足摔下十几米山坡身亡。姜某发现刘某摔下山坡,通知了徐某,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报警电话、救援电话。

2024年11月3日晚,徐某将保险信息以微信形式发送给姜某,由姜某发给刘某家人进行保险理赔。事发后,刘某家属认为,徐某作为户外群体活动的组织者,在户外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赔偿30万元。法院:

本人擅自攀爬危险山顶有过错

组织者担责5%赔偿4.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作为一名户外活动的经常参加者和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徐某在本次活动前期提供了路线、告知了安全事项、提供了领队和安全绳等保障工具、并告知参加人员不允许超过领队,并在得知事故发生时及时拨打急救报警及救援电话等,尽到了活动组织者一定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徐某作为长期户外徒步登山活动组织者,在组织本次活动时未对活动路线周边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提示,未能及时发现人员脱离队伍,存在一定的安全保障瑕疵,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刘某作为常年登山爱好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最为了解,其作为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参与爬山活动的风险有清醒的认知,其自愿参加该活动,表明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在参加户外活动时,应当客观评估户外风险和自身的体能、技能,不擅自行动,不随意探索危险性较高的场所,确保自身安全。刘某在本次活动中,未跟随领队,脱离队伍擅自去攀爬陡峭危险的山顶导致失足掉下山坡身亡,自身明显具有过错,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应对自身遭遇的危险负责。

综上,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徐某依其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徐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向刘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6994.73元。

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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