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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对方的丈夫出差后,1996年出生的男子王某将女子李某(化姓)约至酒店房间内吃饭喝酒,其间王某还给李某戴上了一条合金项链,王某强行将李某拖到床上,其间李某采用大声呼救、用手推、弓起双膝等方式持续反抗,导致王某未能得逞,李某的手臂、胸部、脖颈处有不同程度损伤。持续约半小时后,李某的母亲打来电话,王某放开李某让其接听,李某挂断电话后趁机拨打110报警。 而王某阻止未果后用手机偷拍李某下身赤裸的照片,李某发现后夺过手机,以再次报警为由要求王某删掉照片。王某删掉后,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200元,要求李某领取才能离开。李某拒绝接收转账并再次声称报警,王某才让李某离开房间,之后李某将项链交给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转交给王某。后经通城县公安部门鉴定,李某存在外伤,主要损伤为体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2 e4 p. _6 {* K- O-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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