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16日人民日报评论:近期,所谓“全民强制社保”话题引发热议,其中对政策的误读、对公众的误导,有必要澄清辨明。话题源头,是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概而言之,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管用什么形式约定不缴社保,法院都会认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离职时要求支付补偿,打官司会胜诉。扩大社保覆盖范围,增强社保缴纳刚性约束,确实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但这不是“规避社保”的理由。且不说不上社保是违法,如果一家企业借此赢得“卷价格”的竞争优势,在推进高质量发展、致力“投资于人”的今天,又怎能走得长远?大势在前,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合规风险,跳出靠不缴社保降成本的灰色地带,在其他方面锻长板、练绝活,才能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迈进。 我认为,最高法关于社保缴纳的司法解释本意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却在实践中可能沦为 “好心办坏事” 的政策样本。你完全有权强制我给你交社保,但我有权不让你在我企业工作。当社保缴纳从 “法定义务” 异化为 “生存枷锁”,当企业为合规不得不以裁员降薪求生,所谓的 “劳动者保护” 最终可能演变为就业机会的流失与民生福祉的受损。在社保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更需警惕 “一刀切” 式的刚性规制,在法律底线与现实弹性之间寻找平衡,避免以 “保护” 之名行 “损害” 之实。 一、成本陡增:中小企业的生存承压与用工收缩 社保缴纳的刚性约束,首当其冲冲击的是中小企业的生存根基。按照我国社保缴纳规则,企业需按员工工资总额的 20%-30% 缴纳社保费用,以上海、北京、广州为例,月薪 1 万元的员工,企业每月需额外支出 3940 元、4180 元、2885 元社保成本。这对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而言,绝非 “合规成本” 那么简单,而是关乎生死的压力测试。 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这种压力尤为突出。传统制造业、服务业的人力成本占比已达 30%-40%,社保刚性缴纳可能将这一比例推升至 50% 以上。一家拥有 500 名员工的小型服装加工厂,新规实施后每月社保成本可能增加数十万元,在订单利润仅够覆盖基础运营的情况下,裁员几乎是唯一选择 —— 裁撤 100 名员工可减少近 40 万元月度支出,这不是企业 “无良”,而是生存倒逼的无奈。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贡献了 80% 以上的城镇就业,当这些企业因社保成本被迫收缩用工,受损的不仅是企业自身,更是千万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更值得关注的是,社保成本的 “刚性” 与企业经营的 “弹性” 存在天然矛盾。企业经营有旺季淡季之分,订单有多少波动之别,而社保缴纳却要求 “按月足额”,这种 “不管企业死活” 的规制逻辑,本质上是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企业。疫情期间,大量企业靠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换现金” 勉强维持运转,新规实施后这种缓冲机制被切断,那些本就挣扎在生存边缘的企业,可能直接走向倒闭 —— 而企业倒闭的背后,是成百上千劳动者失去工作,从 “有社保的预期” 跌入 “无收入的现实”。 二、就业收缩:从 “社保保障” 到 “失业风险” 的连锁反应 社保新规的支持者常说 “社保是劳动者的生存底线”,却忽视了一个更基本的前提:有工作,才有社保可缴;没工作,一切保障都是空谈。当企业因成本压力选择裁员,劳动者失去的不仅是收入来源,更是社保缴纳的载体,所谓的 “长远保障” 最终沦为 “眼前失业” 的镜花水月。 从过往政策调整的经验看,成本陡增必然引发用工收缩。美国曾因关税政策导致企业成本上升,最终引发制造业裁员潮;国内房地产调控收紧时,建筑行业也曾因资金链压力大规模减员。社保成本的刚性增加,本质上是给企业用工 “加税”,在市场需求未明显增长的背景下,企业必然通过减少用工来对冲成本。那些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的岗位 —— 流水线工人、普通店员、基层服务者等 —— 将成为裁员重灾区,而这些岗位恰恰是低技能劳动者的主要就业渠道。 失业率上升的连锁反应更值得警惕。被裁员工失去稳定收入,不仅无法缴纳社保,连基本生活都成问题,被迫从 “社保参保者” 变为 “社会救助申请者”,反而加重政府保障负担。从经济循环看,失业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下降,消费需求萎缩,进一步冲击企业订单,形成 “裁员 — 消费降 — 订单少 — 再裁员” 的恶性循环。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多国因过度强调劳工保护导致企业用工成本高企,最终陷入 “高失业 — 低增长” 的困境,这一教训值得深思。 三、契约失衡:刚性规制对劳资互信的破坏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自由,劳资关系的和谐根基在于 “平等协商、自主约定”。当社保缴纳被完全剥夺协商空间,当企业与员工的自愿约定被一概认定无效,看似强化了 “保护”,实则破坏了劳资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基础。 现实中,部分劳动者对社保的需求存在 “短期与长期” 的差异。刚毕业的年轻人可能更需要现金支付房租、偿还助学贷款,宁愿暂时放弃社保换取更高即时收入;灵活就业者可能已通过城乡居民社保获得基础保障,无需企业重复缴纳。在过往实践中,“企业不缴社保 + 现金补贴” 的约定,本质上是劳资双方的 “帕累托改进”—— 企业降低成本保住岗位,员工获得更急需的现金,这种约定只要基于自愿、内容明确,就应得到尊重。而新规将此类约定一概否定,实质是用 “统一标准” 替代 “个体选择”,用 “行政意志” 压制 “市场自主”。 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对契约精神的损害。部分企业曾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自愿放弃社保并获得补贴”,新规实施后员工可反悔索赔,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保,还要支付经济补偿,这种 “既往约定归零” 的规则突变,会让企业对 “契约” 失去信任。当企业不得不通过 “不签合同、少招员工” 来规避风险,劳动者反而会失去更多正规就业机会,陷入 “无合同、无社保、无保障” 的更不利境地。 四、平衡之道:在保障与活力间寻找政策最优解 社保制度的本质是 “风险共担、互助共济”,而非 “企业单方面负担”。要避免 “保护劳动者反害劳动者” 的悖论,关键在于构建 “刚性底线 + 弹性空间” 的政策体系,让社保缴纳既守住法律原则,又兼顾现实差异。 其一,对企业实施 “差异化减负”。可按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设置阶梯式社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阶段性减免;将社保缴纳与企业经营状况挂钩,允许旺季足额缴纳、淡季申请缓缴,避免 “一刀切” 的刚性约束。疫情期间的社保缓缴政策曾帮助大量企业渡过难关,这种 “实事求是的弹性” 值得常态化。 其二,赋予劳资双方 “有限协商权”。在法律底线之上开辟协商空间:明确 “核心社保(如养老、医疗)必须缴纳”,但允许双方约定缴费基数(在法定上下限内);对现金补贴替代部分非核心社保的约定,可通过书面备案、足额补偿等要件认定效力,既防范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又尊重劳动者自主选择。 其三,强化政府 “兜底保障 + 服务优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税收减免、融资贴息等政策对冲社保成本;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简化缴费流程、降低企业事务性成本;建立 “社保补贴直达企业” 机制,对合规缴费的小微企业给予财政支持,让企业 “缴得起、有动力”。 社保制度的完善,从来不是 “非黑即白” 的选择题,而是 “平衡艺术” 的实践课。当我们过度强调 “强制缴纳” 的刚性,可能在 “保护少数人社保权益” 的同时,牺牲多数人的就业机会;当我们忽视企业的生存现实,所谓的 “长远保障” 终将成为 “空中楼阁”。真正的劳动者保护,应是 “有工作可做、有社保可享、有未来可期” 的多赢格局 —— 这需要政策制定者跳出 “规制万能” 的思维,以更务实、更弹性的方式推进改革,让社保制度真正成为守护民生的 “安全网”,而非阻碍发展的 “绊马索”。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2 z5 r; H: R q$ X$ Z' ?" 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