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在线 K- r% _/ d$ ^% i7 g' }4 Z
浙江在线05月10日讯 永嘉一对表兄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3年,其间不但生下女儿,还成功补办了结婚证。不过,这段婚姻近日被永嘉法院宣告无效。 家住永嘉县一乡村的陈某和汪某,两个人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他们的母亲系同胞姐妹,看到陈某和汪某整日形影不离,便产生了“亲上加亲”的念头。以前在农村,表兄妹结为夫妇并不罕见。于是,陈某和汪某便顺理成章地在一起。从1998年开始,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间还生育了女儿,甚至补办了结婚证。 一开始,一家人生活乐融融。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争执。彼此间的嗓门越来越大,吵架拌嘴的次数也越来越多。2011年开始,双方索性开始分居。 2014年,汪某向永嘉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她称,她和丈夫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因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开庭当天,男方并未前来。 为了证明双方系表兄妹关系,汪某出具了宗族宗谱照片、永嘉县公安局人口户籍信息、当地村委会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当属无效。原告和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列。原告作为婚姻当事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不久前,永嘉法院宣判夫妻俩的婚姻无效。 既然属于无效的婚姻,汪某和陈某为何能成功领取结婚证? 记者注意到,作为结婚登记条件之一,虽然民政部门明确要求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但该项要求只需要当事人自己把握,民政部门并不会专门去调查。 婚姻宣告无效后,陈某和汪某生下的女儿,到底该由哪一方扶养,法院的判决只字未提。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胜指出,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一审终审,不适用调解,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调解和上诉。故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和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不能合并审理。实际生活中,在提出宣告婚姻无效时,有些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已达成协议,如果未达成,也可以另外提出诉讼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相关链接 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0 i' @# [2 ?8 M: n/ K% V. r" 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