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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博士生,偷税1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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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出生于1989年的江苏男子龚某某系博士研究生,因利用在德国留学、工作优势伙同他人走私威士忌酒,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7月22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公开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量刑偏重”,最终作出判决:龚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
利用留学等优势走私威士忌酒
偷逃税款共计1200余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龚某某系江苏常州市人,一审法院认定,从2020年起至案发,龚某某利用其在德国留学、工作的优势,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销售欧洲产的威士忌酒,再以个人邮递物品渠道经国内多地口岸走私入境。为了逃避海关监管,龚某某指使黄某某向客户提供虚假小票向海关申报,并要求货主提供多人身份信息、电话、地址作为国内收件信息,采取直邮包税、直邮不包税、直邮包税不包申报等形式,将每个价值900余元至几万元不等的威士忌酒包裹,以低报方式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走私上述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12153346.57元,其中黄某某从2021年5月开始参与部分走私,经核定偷逃应缴税款11733904.96元。2022年12月11日,龚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
一审期间,龚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向一审法院缴纳157万元,黄某某向一审法院缴纳违法所得18万元和预缴罚金18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追缴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均予以没收。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主犯改判5年,处罚金1216万元
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后,龚某某、黄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综合评判后认为,上诉人龚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龚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某受龚某某雇请参与走私,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龚某某、黄某某量刑偏重。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龚某某、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部分、以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扣押财产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龚某某、黄某某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龚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上诉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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