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在线(杭州)
/ _5 R$ I( p ~2 E; h- n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正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且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 这本是我国刑事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然而,却有人抓住这一漏洞,以逃避法律的惩罚。未婚女子尹某为了逃避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监外服刑期间居然多次怀孕,也是蛮拼的…… 1981年出生的尹某是湖南人,初中文化。2012年3月12日至23日,她和同伙来到衢州,利用假装购物的方式,用相似手段在常山、江山、开化等地多次盗窃店内现金、财物,共计4万余元。当年9月6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此时,尹某正处在哺乳期,是两个孩子的妈妈。法院考虑到该情节后,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的决定。后因尹某再次怀孕哺乳,法院又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4个月的决定。谁知,今年3月,本该被收监的尹某又来到法院,希望工作人员带其去医院检查,以证实自己怀孕的事实,以此再次获准暂予监外执行。 “三年前,她的皮肤相貌都不错,现在整个人都很憔悴了。看来多次怀孕生产对她的影响很大。”一位办理该案的工作人员说道。据尹某交代,其目前尚未登记结婚,所生子女均不知去向。 目前,法院已察觉到尹某涉嫌利用怀孕逃避刑事处罚的行为,正与当地司法机关联系,调查具体事项。并向当地计生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希望当地加强计划生育有关工作,避免给罪犯提供可乘之机。 h' k8 P, m# b0 U5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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