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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死相逼拒不离婚,法院:系精神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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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 16:3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size=0.8]1月20日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4年湖北法院十大民生案例,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精神家暴案、当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保姆虐待老人案上榜。
/ L1 @. j( O; P9 K; Z3 t3 P' [4 v5 q[size=0.8]几年前,王女士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逐渐显露出他性格偏激的一面。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做出非常出格的事情,曾经因为琐事直接从二楼跳下,导致两条腿粉碎性骨折。0 ]9 N! p, Y. F
[size=0.8]此后,王女士从外地来武汉务工,并向老家的李某提出离婚。李某随即来武汉找到王女士,情绪很激动:“如果敢提离婚,我就自杀。”当着王女士的面,他喝下农药,并且抢走王女士手机阻止其报警。后来,经过及时抢救,李某身体无大碍。7 K  ?& [% v) ?; E6 K
[size=0.8]“自从我提出离婚,他就非常狂躁,经常骚扰、尾随我,并且在我面前‘自虐’,扬言要‘自杀’。”王女士表示,自己非常害怕,每天晚上都睡不着觉。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王女士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 z3 u4 \$ u% h8 Y
[size=0.8]洪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王女士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并足以认定王女士遭受李某的骚扰且面临较大可能性的暴力现实危险,王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随即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女士。
: d" u; Q) Y) k. c[size=0.8]洪山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王盈平告诉记者,家庭暴力通常理解为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造成另一方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但一方为达到自己的目的或迫使另一方放弃想法或行为,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或以伤害自己身体为威胁,造成另一方心理、精神紧张恐惧,也是一种家庭暴力。
# u* e. f6 f) W5 Z5 G: E[size=0.8]经洪山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某未再骚扰、跟踪、威胁王女士,二人顺利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0 h) q2 c) D3 X0 W1 D% @3 G: f[size=0.8]对于此案,湖北省人大代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宫步坦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但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size=0.8]在当阳法院审理的保姆虐待老人案中,被告人谭某被判刑六个月,同时被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1 v% j/ r- G7 L* D% _+ l[size=0.8]2023年3月,被告人谭某受雇作为陈某(女,69岁)的全职保姆,负责照顾陈某的生活起居。同年8月至9月,谭某明知陈某有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为发泄不满,多次采用扇脸、掐腿、拍头、推搡等方式对陈某实施虐待,致陈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6 `/ f+ p! V- k( K1 m4 h[size=0.8]案发后,谭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谭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全部履行。
. y9 B# ^- o# u' l. }- j[size=0.8]当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作为对残疾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1 }# v3 Y; ]! {  C6 t
[size=0.8]承办法官呼吁,选择看护人员时,要到正规机构,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类似虐待问题,坚决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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