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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孩周末在校外跳楼身亡,家属起诉学校索赔48万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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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6:20: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023年11月的一个普通周末,就读于重庆市垫江某中学的一名初一女孩在校外跳楼自杀身亡。事后,女孩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认为女儿的过激行为是在其长期遭受校内不良待遇的背景下产生的极端反应,由于学校长期以来的忽视和失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2024年11月26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二审法院公布了本案的判决书,因为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家属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13岁女孩周末校外跳楼身亡

家属起诉学校要求赔偿48万元

2023年11月11日下午,一个平常的周六。

13岁的蔡某原是重庆垫江某中学的一名初一学生。当天下午3点左右,蔡某到居住在垫江县的表姐家玩耍,这期间两人还一起玩手机。后来,蔡某跟父亲打完视频电话后,表姐喊蔡某一起下楼取快递。蔡某表示不想去,表姐当时觉察到蔡某有点异常。

判决书显示,当表姐取完快递回来,发现蔡某坐在13楼花台上面,一只脚踏在花台的花盆上,一只脚跨在花台的栏杆上。表姐赶紧让蔡某回来,蔡某犹豫了几秒钟后,与表姐一同回到表姐家中。几分钟后,蔡某说想回家,表姐让蔡某坐电梯下楼,蔡某表示头晕不想坐电梯,要走楼梯下楼。

悲剧很快发生。当天下午,蔡某在其表姐进屋后,从其表姐家中附近的13楼跳下死亡。

事后,蔡某的父母将她生前就读的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家长诉求:

无证据证明自杀跟学校存在关系

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或者死亡且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法定义务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蔡某的死亡不是发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而是发生在放假期间且发生在校外,故学校无法定义务也无法对蔡某尽到教育和管理责任。本案中,蔡某的父母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蔡某的跳楼自杀与学校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驳回了蔡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事后,蔡某的母亲提起上诉称,女儿的过激行为,是在其长期遭受校内不良待遇的背景下产生的极端反应。这一行为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孤立的事件,相反,它应当被视为一个长期积累、逐渐恶化过程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蔡某正是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经历了被老师打骂及不当对待、同学欺凌以及超负荷学习压力等多重困境。学校和教育者作为监护和引导者,却未能及时有效地介入和干预,以缓解女儿的心理压力,保护女儿的身心健康。由于学校长期以来的忽视和失职,导致了最终悲剧的发生。

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不能确定蔡某的死亡结果是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直接造成的。蔡母在二审中尽管提出“蔡某的死亡原因是被学校教师打骂或者不当对待、安排了超负荷的学习压力、受到了同学的欺凌所致”的理由,但因其未向法院举示足够、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对蔡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蔡母依法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认为本案中蔡某父母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蔡某的跳楼自杀与学校存在因果关系,对二人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蔡母上诉要求学校承担该案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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