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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死灰复燃非法屠宰来路不明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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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6: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 [: T! x7 ^4 P* V8 j6 y3 a6 p3 U; X
伍隍江西村255米土墙瓦盖的危房,长期非法销售没有检疫的狗肉违反食品安全法34条,1.3.7.8.13款,42条没有索票索据,53条无法溯源,要求执法部门尽快查处,以违反食品安全法处以十倍以上三十倍一下罚款,没收狗肉,关闭,投诉渎职不作为,纵容黑产业链,纵容违法商贩把来历不明死因不明的狗肉端上百姓餐桌,危害百姓身体健康,在他管辖区违法贩卖狗肉泛滥成灾,造成非常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没有秉公执法依法取缔违法狗肉交易,不顾百姓食品安全!
& V* e; s" }% a投诉依据如下:$ L7 V! {( z( }. \9 A1 x6 u7 G
一,狗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任何针对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不适用于狗肉。
, C2 i1 N9 e5 |. O( Y狗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因为无法出示该肉狗养殖场的营业执照、肉狗养殖档案、产地检疫、一犬一证,没有以上证件,就不能证明狗肉属于食用农产品!
2 ^) q7 _; u2 U+ E7 Y狗的检疫只能做为宠物或者其它用途进行检验,所以屠宰活犬没有检验规程,死的做为肉品更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既然狗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狗不能做为食品类进行检验,那么食药监就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来进行执法,否则就是渎职!
/ z6 {; X4 E# C: f+ o二,众所周知,所有的狗肉几乎都来自于狗贩子的偷盗、毒、虐杀、毒杀,氰化钾毒性特强,一车运狗车有一只得犬瘟,整车迅速被传染,被端上餐桌的不是瘟疫肉就是病毒肉或者含有致命毒药的肉,这些肉,作为食药监,敢给百姓吃吗?就算法律不太精通,基本逻辑和素养也应该有吧!
) \) p6 }$ v7 p! ~0 Y8 E发现狗肉馆,; a4 x0 j* p3 e( Y0 f0 U0 T* ]
立刻按照:
& e2 V7 u( T9 e# b, U  c* g1,食安法第三十四条第7款,禁止销售死因不明、未经检验的肉类;
& v8 a/ L) I  T, d2,第四十二条,食品溯源制度;
5 K  _. @0 x. P! |  X3,索证索票制度中要索取《肉类检验合格证》;
/ H# c& t9 b1 ]7 E5 {$ q5 `4,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A# `, @0 k8 a# [; E! D- v
5:2020年5月29日国家农业部把狗从畜禽目录中移出定性为伴侣动物,狗属非食用原料。
* c& C% E2 m+ Y$ u; _9 t% M6:食品安全法34条第一项非食用原料不能做成食物  N; o8 R2 Q5 z7 M5 M; N6 `+ R. c" H- g
7,罚款内容按照食安法第123条,
" r2 X* Q9 ^3 r8 F: a+ ^' ?2 @9 Q以上这么多法律,都是强有力的执法依据
7 w7 `; _$ g( G  c" j% L4 H) K三,没错,中国是没有出台禁止食用狗肉的规定,也没有出台禁止喝毒药的规定,这是私权也就是说你自己在家吃毒药没人管你,但一旦形成销售,就必须按照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去严格执行!就是因为执法部门的渎职和自以为是,造成很多食品安全问题。
& `- J; a9 F+ W8 C/ ^" V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就是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以及疫情的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公开销售没有检疫的狗肉违反食品安全法34条,1.3.7.8.13款,42条没有索票索据,53条无法溯源,要求执法市场监管部门立即查处,以违反食品安全法处以十倍以上三十倍一下罚款,取缔重罚吊销执照,并和违法商贩签下保证承诺书从此不再屠宰售卖违法行为! - Q" s2 B  o8 {  @9 B. f( n
0 N* `! M4 d& R8 p5 i( v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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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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