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2021年泉州南安梅山公公杀媳案案犯戴某华被执行死刑。 2021年8月20日,泉州南安人侯某雯遇害,有重大嫌疑的侯某雯公公戴某华于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该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3月10日做出初审判决,判处戴某华死刑,戴某华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书庭审记录显示,2021年8月20日7时许,戴某华因琐事与儿媳被害人侯某雯发生口角,遂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家中的杂物间内,用手臂扼住侯某雯脖子处,直至侯某雯倒地无法动弹。因担心罪行败露,戴某华于同日7时20分许,驾驶其车牌号为闽CLD076的解放牌面包车将侯某雯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雪峰大道附近一垃圾场,往侯某雯身上泼汽油后进行焚烧,随后又驾驶该面包车将侯某雯残余尸骨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本官岩寺方向一山沟进行抛尸。 期间,戴某华还藏匿侯某雯的电动车以及丢弃侯某雯的手机和自己的作案衣物,在儿子戴某河寻找被害人的时候进行误导。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戴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戴某华仅因琐事纠纷,动辄行凶,在扼颈加害被害人后,因担心罪行败露,使用车辆装运被害人至野外垃圾场,使用汽油泼洒焚烧被害人身体,又将焚烧后的残余尸骨丢弃至山沟偏僻处,并有丢弃藏匿罪证、误导寻人等行为,企图掩盖罪行、逃避侦查,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此前报道 《死刑!南安梅山公公杀媳案一审宣判!细节曝光!》
案发地 去年8月份,震惊一时的南安梅山公公杀媳案日前一审宣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戴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诉讼赔偿。判决后,戴某华表示要上诉。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戴某华因琐事与其儿媳,即被害人小雯(化名)发生口角,遂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家中的杂物间内,用手臂扼住被害人小雯脖子处,直至被害人小雯倒地无法动弹。 因担心罪行败露,被告人戴某华于同日7时20分许,驾驶面包车将被害人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雪峰大道附近一垃圾场,往被害人小雯身上泼汽油后进行焚烧,随后又驾驶该面包车将被害人小雯残余尸骨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一寺庙旁的一处山沟进行抛尸。 2021年8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被告人戴某华家中将被告人抓获归案。随着案件审理、宣判,此案的诸多细节也浮出水面。证词显示,事发后,被害人小雯丈夫戴某河在查了监控后,曾一度怀疑其父,还向其追问,并有过替父亲担责的想法,但父亲拒不承认。
死者娘家亲人拿到判决书 动机:一地稀饭引发的惨案 被告人戴某华供述和辩解,小雯与他及其妻子戴某娥长期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积怨。案发当日(2021年8月20日早上)早晨,他在家中厨房煮稀饭,打开高压锅时被热汽烫伤了手,稀饭也弄洒在地,因儿媳妇未帮忙打扫,心生不满。 随后发生口角,戴某华便扼住被害人小雯脖子长达五六分钟,直到被害人双手下垂。随后用自己的面包车转移尸体、烧尸、毁尸、抛尸。 过程:毁尸抛尸,手段残忍 戴某华在家中将被害人杀害并转移至洪濑的一处垃圾焚烧场用汽油将被害人焚烧。焚烧后将被害人残体装袋载到洪濑一处寺庙旁的山沟丢弃。 为了掩人耳目,戴某华在其家人追问下,还特意上街拍了一张背影模糊的骑车路人慌称是儿媳妇自己离家出走。
死者生前创作的国画 细节:其子曾怀疑追问,但其拒不承认 证词显示,小雯失踪后,其夫戴某河曾去查监控,认出是其父亲戴某华将妻子电动车推走,还开走家中面包车后,产生怀疑,并追问父亲。后来给其母亲看了监控视频后,其母亲也追问戴某华是否干了极端的事,但戴某华拒不承认。 期间,戴某河甚至做好了为父亲担责的准备,还向其妹妹交代了几组日常密码。 其人:案发当天表现异常 案发前,戴某华在当地一家单位担任协勤人员。其到案后,手上有两处烫伤,一处在左腕部前侧,一处在左前臂中间位置。后公安机关查明,一处为高压锅稀饭喷漆烫伤,另一处为其焚尸灭迹时被汽油烧伤。 有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戴某华开着面包车去卫生所看手臂,处理烫伤起泡的伤口,要了一支烫伤膏。与平日不同的是,其神情紧张,“微信的收款二维码就在桌面上,他却说找不到。” 上个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戴某华死刑。家属拿到判决书后,表示对于判决结果比较满意,“希望早日终审,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让其早日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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