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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游船被海事航务部门拖走后失踪被盗卖 业主反映多年没得到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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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2 11:29: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我是原“龙宫游1号”游船的业主刘国树,2004年左右,我出资100多万元买了两艘船舶,后经改造,在位于泸州的长江干线会津门水域做囤船餐饮和游船观光生意。同时,我还从航务管理局获得会津门管驿嘴水域的岸线使用权,用于停靠船舶。后因生意冷清便闲置停靠在自己租用的码头上。
这两艘船舶,一艘是囤船,花了七八十万元,名为“龙宫号”,常年停靠岸边经营餐饮生意;另一艘是游船,花了30余万元,名为“龙宫游1号”,属于钢质材料客船,总长度为23.8米,型宽4.4米,船深1.55米,总吨位为96吨,净吨位为58吨。
“龙宫游1号”每天载客沿江观光。起初一年多,两艘船生意红火,每月营业额可达一二十万元。后因航线调整和自身管理等因素,游船观光业务陡然下滑,跑了一段时间客运后便停摆靠岸,成为囤船的附属船,靠餐饮维系经营。
后来,因生意冷清,我停止经营两艘船舶的生意,2011年时前往云南另谋发展。这两艘船舶就常年停靠在泸州管驿嘴水域的码头上,日渐荒废。
我去云南后便很少回泸州,没有对这两艘船舶进行额外管理,而且自己的电话号码也换了,后来也没收到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通知。
2015年回来的时候,这艘船还停靠在岸边2018年再次回到泸州时却发现船不见了。
后来我才知道,“龙宫游1号”被当地海事部门拖去了“二道溪”(小地名),之后便不见了。
为了寻找自己的游船,近年我先后多次到泸州市交通局、江阳区交通局,和市区两级海事部门反映,但一无所获。
2017年政府在对我游船停靠区域所有船舶进行整治搬迁时,其它的船舶都进行了经济补偿,而我这个游船不仅没得到过一分钱补偿,甚至连船都被拖走后弄丢了。
今年4月,我再次向泸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此事,泸州市航务管理局回复称,“龙宫游1号”停靠在禁停水域,在反复联系船舶所有人刘国树无果的情况下,“龙宫游1号”被拖至龙马潭区长江干线二道溪水域,与“龙宫号”(注:刘国树的另一艘船舶,因债务问题已被拍卖)并靠一起。2018年12月,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工作安排,拆解“龙宫号”船舶。据龙马潭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反馈,在将“龙宫号”拖带至船厂拆解前,“龙宫游1号”已不知所踪。
此后也多次找泸州市航务管理局的熊副局长,要求他们尽快查清游船下落,并赔偿我的损失,可仍然没有任何结果。5月30日,有新闻媒体报道我游船丢失事情后,我才接到龙马潭公安部门的通知,说是海事航务部门已经向他们报案了,让我过去了解情况。
龙马潭相关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后,过后又通知我说,经过侦查,他们已经查到了犯罪嫌疑人,并移送给了检察机关,但具体情况并没给我透露。
虽然盗卖我游船的犯罪嫌疑人抓到了,可我仍然没得到任何赔偿,我认为,海事部门既然把船拖走,对游船有监管责任,在监管期间游船被盗卖,海事航务部门是有责任的,按法律法规应该给我进行赔偿。
对此法律问题,在新闻媒体报道时采访的两位资深律师说法,已经很清楚明了。在报道中,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是这样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意味着,对于实施了行政强制行为的游船,行政机关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若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当,则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游船所有权登记在刘国树名下,行政执法部门在拖走处理船只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刘国树并妥善保管船只,按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对此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因游船系执法部门拖走后失踪,故再以业主对船舶失管导致下落不明为由明显不符常情常理常识,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应合法。
郭刚称,拖走船舶的执法部门应承担后续监管责任,如果拖走后导致失踪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刘国树可依法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维护合法权益。
   目前我因为没经营游船,没有了生活来源,生活也陷入了困境,我要求泸州相关政府部门能真正重视此事,按法律法规要求,让我能得到应得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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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为从泸州航务局熊副局长处翻拍, 为龙宫一号游船被海事航务部门拉到二道溪停靠时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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