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中院发布一起案例:小刚与小美于2016年12月相识恋爱,并于2022年2月订婚,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当日,小刚家按照当地习俗向小美家给付订婚礼金12000元。2023年4月,小刚给付小美及其父母彩礼金188000元。2023年5月,小美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五期。
原告小刚及家人因担心小美患病难以治愈,并有可能无法生育,为此要求取消婚约并要求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彩礼。但小美父母认为女儿没有过错,不同意退还彩礼。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刚将小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彩礼。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刚与被告小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彩礼,于法有据。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恋爱时间长达7年之久,且订婚前双方已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必然产生开支,现原告小刚因被告小美被确诊为慢性肾衰竭而单方解除婚约,小美并无过错,且目前小美急需肾脏移植手术,需支付高额医疗费。虽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法定的扶助义务,但根据双方的感情基础、恋爱时间,小刚应当在经济上对小美的治疗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共同生活的时长、女方患病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由被告小美及父母返还彩礼礼金200 000元的45%即90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被告当场按判决结果退还小刚彩礼金90000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从法的角度而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应当退还彩礼;从理的角度而言,小刚因小美患病要求退婚,按照风俗不应当要求女方家全部退还彩礼,但20万的彩礼对一个农村家庭而言是一笔巨款,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全部积蓄;从情的角度而言,原告小刚与被告小美从大学开始相恋,有长达七年的感情基础和同居生活的事实,小美患病并非其自身过错所致,小刚在小美最需要陪伴的时候选择离开应当要在经济上予以补偿。本案法官通过调判结合的方法,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道理、法理、情理,妥善化解了这起纠纷,案结事了。 彩礼是一种传统的婚俗,合理的彩礼是一种仪式,有利于情感表达,但切忌将婚姻变为敛财的一种方式,彩礼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负担,应当树立正确彩礼价值观,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归于“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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