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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无司法资质鉴定引发风波:两强奸疑犯未被羁押14年,办案民警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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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3 16:11: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立案后未被羁押14年,其间竟然在交警大队工作6年陈苑家里的房间至今仍保持着他离开时的样子。一张2米宽的床摆在卧室正中间,两旁床头柜上摆放着他和爱人林珍的结婚照,以及他穿着“警服”的工作照片。
; ?* c. b3 l5 A  J2023年3月14日下午4点左右,陈苑被安溪警察带走,当时他正在家里帮年迈的爷爷奶奶按摩。而几乎同一时间,在相隔80公里的厦门,陈苑的发小苏福也在家中被安溪警方带走。9 J$ i3 @/ g* F  b#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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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俩被抓缘于14年前涉嫌的一起强奸案。据福建泉州市安溪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8月16日晚,被告陈苑、苏福约杨丽等多人到当地一家饭店喝酒。直到凌晨2时许,他们两人将处于醉酒状态的杨丽带回陈苑家中,其中陈苑先对她进行奸淫,尔后苏福欲对她继续奸淫时,因其酒醒反抗而未得逞。( {7 G0 u/ L- ?  E& d! Z- V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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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当天受理后,并将受害人杨丽的阴道分泌物送检进行精斑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即杨丽体内无两被告的精液。据白鹿新闻掌握的信息源显示,当时泉州市公安局规定,只要检测出“阳性”才报市公安局检测DNA,反之(阴性)就不做刑事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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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A, N- v  _5 ^" O' V* C为此,上述两被告均相安无事,直到案发14年后被抓那天,才打破平静生活。这14年来,他们俩相继娶妻生子,过着正常人的生活,其间陈苑还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录用协警工作了近六年时间。白鹿新闻获得一份《安溪县公安局合同人员审批表》显示,陈苑于2010年9月进入交警大队工作,当地派出所曾帮他出具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0 x/ U; g2 q8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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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14年后,这起“有案不立”的错误案件被人发现后重启侦查,而作为此案的主办民警石晓忠也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泉州市德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据德化县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石晓忠在受理杨丽被强奸案后,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导致该案长期被搁置,致使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14年。 安溪强奸案办案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拘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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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O! X) V! d+ z( u按照上述起诉书的量刑建议,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陈苑、苏福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两人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月18日,泉州市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重审的裁定。 泉州市中院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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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Q' L0 J案卷材料显示,法院定为轮奸罪的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委托进行精斑检测的鉴定机构——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下简称:泉州鉴定所)作出了一份“阳性”的DNA鉴定报告,证明案发后受害人杨丽的阴道中有陈苑的精子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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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前后两份截然相反的鉴定报告,疑犯家属事后调查发现泉州鉴定所及其参与的3名鉴定人员均无司法鉴定资质。但颇为诡异的是,一审法院经查明确认该所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查询福建省司法厅官网,泉州鉴定所及其参与的3名鉴定人员均不在泉州16所司法鉴定机构、142名司法鉴定人员的名单中。泉州市司法局相关人员就此表示,只要未出现在上述名单中,其他鉴定机构及人员均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作出的相关鉴定报告也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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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4 O0 ~- V6 |3 G+ |( F多位法学专家也认为,公安机关委托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程序违法,其作出的鉴定也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不应被采信,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S/ f& M& u/ O! Q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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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苏福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对白鹿新闻称,上述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意见应属无效,不在福建省司法厅鉴定机构目录之内,要求由公安系统以外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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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l9 Q, K0 J! u5 Z& x【1】没检出谁的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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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8 o7 |3 p& V, L  _这起强奸案发生在1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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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0 Z4 t% ^8 r) K$ _2009年8月16日22时许,杨丽突然接到朋友陈苑打来的电话,并约她去酒吧喝酒。待晚上下班后,陈苑骑摩托车接她到安溪县城一家饭店,当时现场还有五个男青年和三个女孩,这些人当中她只认识陈苑和自己男朋友的表弟苏福。据陈苑在随后的庭审中称,他和杨丽认识了几个月时间,她是推销啤酒的。获得安溪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当晚,陈苑用摩托车将杨丽载到安溪县凤城镇一饭店和苏福等人喝酒。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陈苑、苏福将处于醉酒状态的杨丽强行带到陈苑家中的三楼卧室,采用按住其双手等方式强行脱去杨丽的衣服,先由陈苑对杨丽进行奸淫,尔后苏福欲对杨丽奸淫时,因杨丽酒醒反抗而未能得逞。 安溪县法院对这起强奸案的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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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杨丽陈述,当晚,陈苑等人一直在对她灌酒。凌晨2点多,她感觉自己喝醉了,便要回宿舍睡觉,陈苑用摩托车带着她,后座上还坐了苏福。当她发现前往的地点不是自己宿舍而是陈苑家中时,被他们俩拉上楼去,然后被放在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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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称,后来,杨丽发现陈苑在用力脱她的衣裙,她用力反抗,苏福就过来把她的手压住。尽管她仍在反抗,但还是被陈苑性侵了。期间,杨丽用牙齿咬住陈苑的手和肩膀等部位大声呼救。趁陈苑性侵结束穿上裤子去卫生间后,苏福也脱掉裤子和上衣压在她的身上对其猥亵。杨丽称,当时她的酒已经醒了很多,就打了苏福一巴掌并推开了他,因为反抗激烈,苏福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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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 Q+ i( r& H7 |2 y据苏福供述,案发当晚,他们到陈家后,其一直没碰过杨丽的身体,也没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当时,他喝多了酒,坐在电脑桌的椅子上,打开电脑登录QQ联系女朋友,因女朋友没回,就趴在桌上睡着了,其间没有帮助过陈苑按手。7 p7 T! n8 w9 {( A8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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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当晚喝了很多酒,且一直趴在电脑桌上睡觉,他根本没有强奸杨丽。”苏福大姐告诉白鹿新闻,她父母生下其兄弟姐妹四人,其中苏福是最小的弟弟。小弟与陈苑从小一起长大,且初中时期还是同班同学。案发前,因一家人都在广东揭阳做茶叶生意,小弟因与父亲赌气一个人跑回了家,没有带家的钥匙,为此,他留宿在陈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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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杨丽哭着从陈苑家跑出来,并打了一辆摩托车回到宿舍。据其室友陈红的证词显示,案发当天早上,杨丽回到宿舍,她喝了酒,双臂、双手有被人抓的红肿,但没有流血。她哭着说“她被男朋友的两个兄弟强奸了,让我陪她去派出所报案。”- `* x! D1 [) d.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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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凌晨6 时许,陈红陪同杨丽来到安溪县城厢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苏斯哲接警后立即向所领导和局里刑侦大队汇报了此案。随后,他给杨丽做了笔录,并带她到安溪县医院进行检查,由医生用棉签提取了阴道分泌物。据安溪县医院2009年8月17日出具的门诊病历显示,被害人杨丽称被强奸2小时,处女膜已破(陈旧性),初诊为阴道炎。 安溪县医院对受害人杨丽出具的病情诊断书" o* \5 v! R& [+ E" E/ c; n

7 U' ?4 G$ M2 l2 p' w6 G' U. w. ~而接诊医生提供的证言也证实了此事。她称,她按医院的规范提取了杨丽的阴道分泌物,并依规保存在试管内交给警察带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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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民警苏斯哲将提取物移交给安溪县刑侦大队凤城中队处理。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09年物证检验鉴定工作台账《法医物证鉴定登记表》载明,2009年8月17日由凤城刑侦中队送来的“杨丽的血迹、阴道擦拭物(内含棉签一根)”两个物证,均用新的安溪县公安局信封袋包装,经检验,精斑预试验结果为阴性。; m- r3 B  W* y; t2 T- q; J

% i3 u/ y# t- W; }+ H! u3 N江西一家三甲医院的辅助生殖科医生告诉白鹿新闻,“精斑预试验结果为阴性”说明受害人体内没有上述两被告的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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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8 h! f! f! Y' i$ \6 P7 M/ x据当地知情人提供的当年参与检测法医的一份询问笔录显示,“阴性就是被害人的阴道擦拭物检材中没有检测到犯罪嫌疑人精虫的意思,阳性就是说里面有检测到精虫。当时(泉州)市公安局有规定,要检测出阳性才报市公安局检测 DNA。当时市公安局的技术是只有检测到精虫,才能通过精虫检测出 DNA,所以当时让我们精斑预试验显示阴性的就不必送市公安局检测。”+ J" Q" K4 e3 E6 h*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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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知情人表示,在当时,如果在阴道擦拭物中没有检测出精斑,其强奸行为无法认定,一般就不做刑事立案处理。也正是因为这个鉴定结论,警方案发后没有采取任何刑事措施,没有对上述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2 K5 d( d" p' w* F- M' \$ c9 A

; v+ t% W8 M& B; f( ~【2】蹊跷的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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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i- n1 ~% U: a5 p; o7 j然而,事件在时隔14年后发生转变。2023年3月14日,陈苑、苏福两名嫌疑人突然在家被安溪警方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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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原本两个平静的家庭无所适从。“我是在老公当交警(协警)时认识他的,如果他14年前犯了罪,他怎么能进入交警大队上班。”陈苑的妻子林珍不解地告诉白鹿新闻,陈苑很小的时候,父亲就因病去世了,仅靠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直到案发后,全家人才知道他之前犯了事,但他们至今也不敢把此事告诉80多岁的爷爷奶奶。 陈苑与妻子的结婚证根据她提供的一张填表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的《安溪县公安局合同人员审批表》显示,陈苑,1990年6月出生,中专文化,共青团员,聘用工种为交通管理协勤,聘用类别为局聘。该审批表除了盖有聘用单位“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章外,还盖有县公安局政工室政审公章及凤城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章。5 f/ C2 O& p9 x1 P& d  J. k

3 z  x$ ?: V! B  A; v# E4 P* w( a根据《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13条、19条规定,“申请人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备注其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但白鹿新闻在此审批表中没有看到上述派出所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上备注“陈苑涉嫌犯罪”。 安溪县公安局聘用合同人员的审批表14年来,陈苑、苏福先后成家立业,其中前者生了二女一男,后者一男一女。自2010年9月起,陈苑被县公安局聘用到交警大队当协警长达6年,之后他跟朋友在安溪县城经营了一家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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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f  s- A& D% H" y% H但最让陈苑、苏福家属难以接受的,是14年后做的第二次DNA鉴定。7 l# f' y& }" j' a" s6 S( I. u* _

0 q' P. r2 G, V6 ]  O$ ~$ g* Q3 X3 t为了确保不会出错,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抓捕两嫌疑人的前一天,已委托泉州鉴定所对“杨丽的阴道擦拭物”进行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书载明 ,2023年3月13日,泉州鉴定所先对该物证进行PSA抗体精预试验,结果仍为“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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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泉州鉴定所又对上述公安送检的“杨丽阴道擦拭物”“杨丽的血样”“陈苑和苏福的血样”等检材和样本进行DNA鉴定。据泉州市鉴定所3月21日出具的文号为泉公鉴[2023]149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杨丽阴道擦拭棉签”(2023C0375-001CD号)中检出的 STR 分型,与陈苑的血样在 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 1.95x10;送检的“杨丽阴道擦拭棉签”(2023C0375-001CD号)中检出的 STR 分型,与杨丽的血样在D3S1358等2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 7.08x1028。 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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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6 n- u! R' i) T* r国内权威DNA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鲁涤接受白鹿新闻采访时表示,从这份鉴定报告可以看出,他们采用了两步分离法的鉴定技术,从受害人阴道擦拭物里检出一个沉淀的DNA,而这个DNA跟上述两疑犯中的某一个人相匹配。这表明,该DNA鉴定结果呈“阳”性,即当年杨丽体内的“精斑”为陈苑一人所留。* `7 s0 x6 B+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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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份鉴定结果,犯罪嫌疑人陈苑在庭审陈述中多次提到,“当时我抱着她(杨丽) ,后面她反过来亲了我一下,我就欲望起来了,我就把她衣服脱一半,但是没有进去就射精了。”“我有想跟她发生性关系,但是我没有插进去。”陈苑在法庭上回答辩护人发问时说,以前没有谈过女朋友,这是人生第一次。. _' e8 Q8 y( t1 D$ P3 v- \: \

. f+ [+ Q& o0 j为何相隔14年后又做出了一个截然相反的鉴定报告?据安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2009.8.17强奸案物证检验情况说明》显示,因保存得当,再加上DNA扩增等微量物证技术的迅速发展,经检验从“受害者杨丽的阴道擦拭物”检出嫌疑人的DNA等。也就是说,案发当年,该物证鉴定室因受DNA技术限制,他们根本检测不出受害人杨丽体内的“精斑”是谁的。而著名法医胡志强却给出截然相反的意见,他称,DNA鉴定早在上世纪八九年代已开始在侦查实践中应用,并不是新技术。 安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情况说明$ _, T, T. }6 n) U&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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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医的询问笔录也证实了这一说法。据该询问笔录显示,“大概是从 2013 年左右,技术进步了,只要是检材上有一点脱落细胞或上皮细胞就可以检测出DNA。”这意味着,泉州市公安局从2013年开始才广泛应用了DNA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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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2 x4 f/ F6 ]7 r1 m& F6 F0 _鲁涤教授表示,他们前两次所做的PSA检测是抗原抗体反应实验,这个实验虽然灵敏度高,但是在现实检验过程中,有些斑剂检验显示是阴性,那后边做的DNA也可能检出精子DNA来。所以在我们行业里都是有共识的,PSA阴性了,DNA也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而且在(案发)那个时候,大家对PSA和DNA之间的关系认知还不够,他们做到哪一步阴性,就不往下做(DNA)了,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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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2 g/ C  R9 _% }( ?鲁涤教授认为,从专业角度来看,他这个鉴定实验做得还算理想,但他没有做第二步沉淀分离。如果他再检查一下沉淀里面有没有精子,那这个鉴定就非常完美了。但是因为查精子也需要一些经验,所以现在好多实验室他就不查精子了。/ S5 @: R' K# D2 x7 Z% O/ D

# P! G' m% p+ @3 O/ s) d& a8 O7 [【3】被告家属对鉴定有异议' }, D+ D* \1 ~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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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学专家分析,第二次的DNA鉴定结果意味着,陈苑、苏福两人将面临“涉嫌轮奸犯罪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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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这份DNA检验结果最终却成为一审法院判决的重要证据。2023年11月15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于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陈苑、苏福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 安溪县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 h; Y& W$ o-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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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苑、苏福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手段轮流强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属共同犯罪。虽然苏福实施性侵行为未得逞,陈苑强奸行为得逞,但不影响对两被告人轮奸情节的认定,故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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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t! B$ D7 Y白鹿新闻注意到,两被告的辩护律师在一审时均对这份重新鉴定的结论提出了异议。被告辩护律师认为,案卷中没有检材提取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没有录音录像,没有检材照片,因此检材是否真实存在无法确定。而且,即使检材存在,其保存状况也不能确定。时隔14年,再对此检材进行鉴定,无法确保检材没有受到污染。二审辩护律师胡妍岩称,一个没有人管的案子,鬼才相信检材能保存,且保存了14年。: v1 S. S! Q/ U7 t3 X* o

) Z; b) M) U5 v( ^0 Q* J精斑保持多久仍可以检测到?白鹿新闻就此问题搜索百度,国内多位医学专家一致认为,精斑多久检测不到是要看保存方法的,其最长时间可以达25年之久。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主任医师李付彪教授表示,正常情况下,放置3-5个月的精斑都可以有效检测,但保存良好时可放置数年仍能有效检测。在实验室条件保存的精斑,最长经过25年仍能检测到。不过应注意,需检测的精斑样本,最好干燥密封保存,切忌烈日暴晒、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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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杨丽阴道擦拭物”是否严格按照上述医学专家所说的方法保存了14年?安溪县公安局后来出示了一份名为《安溪县公安局关于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的回复函》,函中称检材由物证室规范保存,来源清楚,保存标准规范,故检材不存在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被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而对于再次检出的原因,警方称是近年来物证检验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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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涤教授认为,如果严格按照上述《鉴定意见(附件)》中描述的那样保存,当时对检材应该晾干了之后再包装保存,这是规范的。14年前,该检材要是在实验室规范条件下保存的话,我会相信它能保存好。“我自己甭说14年前,我都做过16年前的。”但白鹿新闻注意到,她所说的规范保存前提必须建立在实验室条件下保存,而该检材只是在当地公安部门的物证室保存了14年。. m5 q$ V; ^" H: E  T3 `/ r

' ^6 m$ F* ~3 X( Z) B- b对于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辩方也提出了质疑。今年1月29日,被告人二审辩护律师范辰委托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对警方的(泉公鉴【2023】149号)鉴定书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论证。据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于2月8日出具的独立第三方专业审查意见显示,对受害人杨丽的医学检查和精斑预试验检查不能证明其遭到了强奸;应当考虑泉州鉴定所【2023】149号鉴定意见是否存在DNA检材污染的可能;从损伤和物证检查的角度,可以排除苏福与案件有关。 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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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于2013年经北京市工商管理局丰台分局登记正式批准成立,提供各门类司法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公开报道显示,该审查论证人之一的著名法医专家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多年,曾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福建念斌投毒案”“河北聂树斌杀人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庄洪胜从事法医鉴定工作40余年,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在二审开庭时,辩护人曾两次申请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其中一次胡志强法医在开庭的法庭门口等待,法庭不同意其出庭。而在开庭前,辩护人也向法院申请上述鉴定意见书中的三名鉴定人出庭质证,但法院也没采纳。参考《民事诉讼法》81、82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a0 \) p' Z: G3 ]0 t5 q

  C( ]" d$ \3 {7 {6 @9 t6 A【4】不具备司法资质的鉴定4 _9 L5 A4 ?% i" S.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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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苑、苏福的家属对于上述DNA鉴定报告的真假始终存疑,然而更让他们不理解的,是出具鉴定意见的“泉州市鉴定所”其实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 r' K  c- m1 r( p3 C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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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家属及辩护人提供的资料显示,泉州市鉴定所持有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但没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也没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具有法律要求的司法鉴定资质。6 @+ g% a7 X. a7 ?" s/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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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他们的说法,通过福建省司法厅主管的福建法律服务网(12348福建法网)查询发现,在其公布的2024年度福建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泉州市共有16家司法鉴定机构和142名司法鉴定人员,但出具上述DNA鉴定报告的泉州市鉴定所及其三名鉴定人员均不在此名单之列。 福建法律服务网公布泉州市16家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就此向泉州市司法局反映此事。该局公共法律服务科相关人员明确指出,你所要查询的泉州市鉴定所可在福建省司法厅的12348福建法网名单库中查询。如果未出现在泉州市16家司法鉴定机构和142名在册的司法鉴定人名单里,则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也没有法律效力。6 s" |" z4 R: q

) T% q: `! N) @$ }% H据中国青年报早前报道,泉州市鉴定所及鉴定人员没有提供资质证明,福建省司法厅作为法律规定的鉴定人登记备案、公告的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系统也没有显示该机构及两位鉴定人员的任何信息。为此,福建省司法厅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工作人员曾解释,公安、检察院等设立的鉴定机构由公安、检察院自己管理,“不在我们这管理,所以,在司法厅的网上是查不到的”。; w$ D# C+ X. Z1 D8 x8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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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鉴定所到底是一家什么样子的鉴定机构?这是上述两被告人家属一直想搞清楚的问题。随机采访了泉州市上述名单库中的几家司法鉴定机构,他们均表示,泉州市鉴定所是市公安局属下的一家内部鉴定机构,主要用于刑事及民事方面案件的鉴定需求。但法院审判需要的时候,泉州公安机关才会转而委托他们这些有司法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鉴定。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身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检索泉州市鉴定所时,找到了其所持的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证书编号为161306020202)。该资质证书显示,其有效期为2016年11月28日 至 2022年11月27日,而该所持有法医物质鉴定资质(包含精斑鉴定)的鉴定人仅有程冲一人。被告家属认为,这表明,泉州市鉴定所作出上述DNA精斑鉴定报告的2023年3月21日时间已超出发证有效日期,其他两名鉴定人员也没有法医物质鉴定资质,该鉴定应属于无效鉴定。 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资质认定证书时效过期5 E4 X3 `9 ]6 n# q, b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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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泉州市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资质问题,安溪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该院合议庭评判认为,该鉴定结论经有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签名、盖章,程序合法,具有法律效力。而出庭检察员在法庭上说,鉴定机构泉州市鉴定所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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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3 ?- X3 z2 }" x泉州市鉴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白鹿新闻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房保国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他们一致认为,公安机关委托没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程序违法,法院不应采信其作为证据使用。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的鉴定是无效的,应该由办案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也就是说,泉州市鉴定所对此案出具鉴定报告应该属于无效鉴定,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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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G  {4 i3 P2 u9 D9 S4 A对此,被告人苏福的二审辩护律师范辰认为,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依照此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部,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司法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但泉州市鉴定所并不在福建省司法厅鉴定机构名册中,其法医师陈翰通、焦志、程冲也不在福建省司法厅鉴定人员名册中。因此,泉州市鉴定所并无鉴定资质,陈翰通、焦志、程冲无鉴定资质,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泉公鉴(2023)149号《鉴定书》不应被采信,不得作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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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M4 G8 H% q; [4 J“安溪县公安局把检材送到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泉州市鉴定所,也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要求的必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明确规定。”范辰还认为,鉴于泉州市鉴定所没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出来的结果是不可以采用的,因此“我们在二审中已为陈苑、苏福做了强奸未遂及无罪辩护。”8 Q0 G& e5 I7 w, z1 g

2 q" q/ H* U) c( o1 Q! e, h: z除这起案件外,泉州市鉴定所还做了多少份无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书?白鹿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超过1942份判决书、裁定书或起诉书中,使用了泉州市鉴定所出具的各种检测报告作为定案根据。其中,作出这些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包括泉州市的丰泽区法院、安溪县法院、德化县法院、晋江市法院等。此外,上述地区司法机关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泉州市鉴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表述也不尽一致,有的判决书或起诉书中称“检测报告”,有的称“检验报告”,有的则直接表述为“鉴定报告”。就此案多次联系了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外举报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据该大队负责内勤的工作人员称,她也不知道这个电话属于那个部门的电话,至于你所说的这个案子也不知情,也没办法提供相关办案人员的电话。) o) c3 t  h6 G6 a1 N" |% m6 k

$ i8 k9 P1 o# |【5】办案民警被判刑; P. f* s' K* Y;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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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份鉴定书引发质疑外,该案当事人的陈述与供述上也存在诸多疑点。& H/ f4 O7 Z+ k: h

8 ~+ F1 X7 i: X$ M! {% Y% H3月13日、5月31日,泉州市中院两次在德化县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时,陈苑、苏福均当庭翻供,称遭受办案民警刑讯逼供、诱供后而作出的有罪供述。1 L9 ~. q2 }! ?: Q' C

& R. J/ h) D, v: T9 d9 {二审辩护律师范辰阅卷发现,被害人杨丽在案发后的陈述中只是提到陈苑脱她的衣服,并没有提到苏福在陈苑脱她衣服的时候在一旁帮助他按自己的手。但在间隔14 年以后,杨丽再次接受询问时对案发时的细节描述得比此前更详细具体了,她称,当时隐约看到有人在按其手,当时陈苑双手在脱其裤子,没办法按住其,肯定有其他人按其手,当时在场的只有苏福。陈苑多次在供述中提到苏福按住杨丽的手,有侵害她的想法。但陈在二审庭审笔录中称,“这都是办案民警让我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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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载明,2009年初,陈苑通过苏福及其表哥认识的杨丽,长得很漂亮,平时他和苏福聊天要和杨丽发生性关系。陈苑二审庭审中称,“这是公安跟我说的。”1 f1 E! o( R' x0 M' T  w

! c) w4 Q! q7 s! o为什么庭审中的供述跟之前警方做的笔录不一样?陈苑在庭审中称,“办案民警说有,就可以疏通让我们出去。因为办案民警有点面熟,我在公安系统有当司机的工作,所以有点面熟,所以他怎么说我就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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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说明》中称,“我局在办理陈苑、苏福涉嫌强奸一案中经查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已被覆盖,且本案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必须提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陈苑、苏福到案后我局对该二人的讯问均依法依规,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二审程序中,泉州中院却向辩护律师提供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陈苑的辩护律师胡妍岩说,侦查机关不但对被告人诱供、骗供,而且撒谎没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安溪县刑侦大队证明没有对嫌疑人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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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M; ?* w+ Q7 _另外一个足以推翻案件的重要证据,是该案的《立案决定书》。白鹿新闻注意到,这份在案的《立案决定书》落款时间为2009年8月18日,盖有带着编码“35052410025221”的安溪县公安局公章。但据范辰律师了解,这枚带有编码的公章是在近两三年才启用的,2009年根本没有此公章。范辰表示,这表明,本案中《立案决定书》上的公章是后期补盖,也就是该案的立案文件涉嫌造假,立案程序严重违法,当年立案程序没有完成。+ v; _7 @, e0 I: R/ e

, U$ [+ {7 a/ z1 @+ Z- u% @范辰在二审开庭时还提交了一份从石晓忠妻子许惠容那里获取的本案原始卷宗中的《立案决定书》。石晓忠在本案案发时为安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凤城中队的民警,德化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其在本案案发后未履行侦查职责,导致本案长期搁置,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向德化县法院提起公诉。6月24日,德化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石晓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办案民警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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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起诉书显示,案发当天,杨丽被陈苑和苏福强奸后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苏斯哲依法受案后将她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给安溪县刑侦大队凤城中队,而根据凤城中队的人员值班分工安排,由时任凤城中队民警的被告人石晓忠主办该案。被告人石晓忠在受理杨丽被强奸案后,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在涉案犯罪嫌疑人身份明确的情况下,没有开展后续侦查活动……导致该案长期被搁置,致使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近十四年,直到2023年安溪县公安局重新启动侦查工作才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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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 s; m/ m/ X, C% J  l据许惠容称,在2023年4月4日石晓忠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不久,差不多是在2023年的3月份,石晓忠拍摄了本案2009年原始卷宗中的《立案决定书》,该《立案决定书》未盖公章。这进一步证明,本案在2009年案发时立案程序并没有完成。 安溪强奸案卷中出现没有盖公安机关公章的立案决定书- P0 m2 K+ n9 D4 v0 ]( Q: u

% p6 y7 J( x0 S' ]8 F“2010 年到 2016 年期间,陈苑在安溪交警大队工作,两次递交了“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可见期间陈苑不存在案底,立案决定是造假的。”范辰律师说,本案在案证据材料中没有上述文件,他在二审开庭之前向法庭申请调取《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通知书》等文件,遗憾的是,法院未予同意。为此,他前后两次向安溪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要求安溪县公安局公开那枚带编号的公章刻制时间和启用时间,但均以属于“内部信息”为由被驳回。范辰称,他马上将提起行政诉讼,追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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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辰律师认为,这起强奸案一审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他表示,该案证据上存在诸多问题,陈苑和苏福主观上没有轮奸故意,没有实施轮奸行为,不构成轮奸,应依法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K0 q6 ]5 A. a4 t. ]1 @

4 F( F3 u& {  ~6月18日,泉州市中院以“原判认定上诉人陈苑、苏福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刑事裁定。范辰称,看到这个重大利好消息,他将向法院申请对“杨丽阴道擦拭物”重新进行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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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这份发回重审的裁定书,苏福的姐姐整整哭了一夜,他知道弟弟离洗脱罪名又近了一点。她曾让苏福的辩护律师转告弟弟:“要么死在监狱,要么清清白白出去。”/ M- E% ~$ T4 t+ S)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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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访者的要求,杨丽、陈苑、苏福、林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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