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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立法,重庆卫健委:已列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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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4 15:52: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重庆市卫健委近期答复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肖伦代表《关于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地方立法的建议》称,近年来,故意传播艾滋病事件时有发生,艾滋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2023年12月,市政府召开多部门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推进《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订。; }; j& {" G: T$ F% o+ W;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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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健委在4月2日作出的答复中表示,2019年修改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防治提出新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2023年12月,重庆市政府召开多部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提出加快推进《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修订。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已将此《条例》(修订)列入全市卫生健康“十四五”立法规划,申报全市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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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 y$ X, h0 G% o$ H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印发的《关于征集2018年卫生计生政策法规研究与评估选题建议的函》(国卫法制研一便函〔2018〕1号)要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问卷调查、专家座谈等方式,深入分析重庆市艾滋病防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立法体例、政府部门职责、宣传教育、患者权利义务、防治体系等5个方面形成针对性建议,梳理《条例》修订立法背景资料。学习借鉴云南、广西、四川、江苏、浙江等9个省份出台的艾滋病防治相关地方条例,并结合川渝艾滋病防治工作交流情况,详细了解成都、广安等地打击艾滋病感染者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案例,为《条例》修订立法提供有益参考。! J: n! K. I& ^6 E9 {6 s

$ M1 u( n; [  k针对代表提出的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地方立法的建议,重庆市卫健委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在相关地方立法过程中,加强调研论证,不断提高艾滋病防治的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水平。$ c' H9 J,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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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重庆市卫健委4月18日在答复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陈林代表《关于加强全市全人群艾滋病筛查经费保障的建议》时透露,目前各区县涉黄涉毒人员艾滋病检测力度不一,市卫生健康委将联合公安部门印发相关工作方案,强化涉黄涉毒人员艾滋病检测,及依法严厉打击涉黄涉毒人员中涉嫌故意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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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I" v! T+ z重庆市《关于开展艾滋病防治质量年(2023—2025年)活动的通知》,已明确公安、司法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合作,对公安部门抓获的涉黄涉毒人员100%组织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艾滋病检测。2023年共检测涉黄涉毒人员4341人次,较2022年增加37.2%。. n, h/ J: G% k& L% ^! z3 u

8 Z6 f: v" }0 V9 K1 G$ K% r! W7 Z: Y目前,重庆市已强化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检测咨询(PITC)。2023年按照“知情不拒绝”原则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1275.3万人次,较2022年同期增长93.6%,全人群HIV检测覆盖率39.7%,远超年度预期目标。重庆市卫健委表示,各级医疗机构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是重庆市艾滋病感染者发现的主要渠道,市卫生健康委将与医保、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将医疗机构重点科室艾滋病筛查检测不纳入过度医疗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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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健委介绍,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对防控艾滋病的部门职责,监测和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和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明确了相关人员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卫生防疫机构提供有关性病、艾滋病发生、传播、转归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完整资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和来渝定居或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由渝入境时,应当按照要求申报健康情况,接受性病、艾滋病检测。第二十八条规定性病、艾滋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病情和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治疗。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配偶及与病人发生性行为者应接受检查和治疗。同时,《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规定了传播艾滋病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从事卖淫、嫖娼、吸食毒品活动,使性病、艾滋病传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初步建立起重庆市防止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制度,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R! n! C2 W2 h(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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