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阆中:男子当众裸体、阻工、捏造事实诬告并在网上发布,该咋处理? 广元法治网络有限公司、广元法治与社会治理协会田志林为了达到目的,多次阻碍施工;当众脱光衣服羞辱现场男女市民;捏造事实到阆中公安机关报案诬告受害人张某、田某;捏造事实在自己的广元法治网公开发文诽谤田某、张某“盗窃”,并直呼二人为“犯罪嫌疑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田志林的以上行为是否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多项罪名的立案标准?阆中公安该咋处理吗? 2022年3月5日,田志林以广元法治网络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修建万福世家小区强电安装工程,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虽然有“建筑施工”项目但毕竟是个从事网络服务的公司,田志林无能力修建,导致该项目长期反复停工、开工,严重延误工期,业主方多次要求终止合同、核量清算,但田志林拒不配合、拒不到场,长期摆下“烂摊子”阻碍交通,导致小区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 万般无奈之下,业主方只有请示相关部门后自行清场核量,并留下证据,便于和田志林结算,然后重新请专业施工队伍入场施工。 田志林知道新的施工队伍入场后就多次阻碍施工,导致新的施工队无法正常施工。 2023年3月30日,田志林为了进一步阻碍施工,竟然当着小区众多男女的面脱光衣服,赤身裸体跳上车顶跳跃、嚎叫,(见下图)阆中七里派出所干警到场后才强行制止,但面对如此恶劣行为,并未对其采用拘留处罚。 随后,田志林不但不知悔改而且更加变本加厉,2023年6月30日上午田志林捏造田某、张某偷窃其价值151368元的高压电缆的事实,诬告田某、张某犯盗窃罪并向阆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阆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接到报案通知后,立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田志林分别于2023年7月2日21:49分,通过广元法治网发布标题为“涉案15万!阆中市万富世家田XX、张XX盗窃高压电缆,公安部门正在依法查处”的文章;又于2023年7月5日14:10分,通过广元法治网发布标题为“涉案15万!南充万富世家田XX、张XX盗窃高压电缆”的文章。经查该广元法治网账号拥有粉丝2.5万,在该平台发布诬告犯罪言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和精神损害。 受害人田某认为田志林诬告事实明显,便找到清楚情况的办案单位七里派出所要求对田志林立案调查时,七里派出所却不予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 综上,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田志林的多次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因为田志林的诬告行为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严重降低了社会评价、造成极大精神损害。田志林是否已触犯《刑法》?是否具备《刑法》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两高》中“情节严重”行为。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六条和参照《两高的解释》处理? 据了解,田志林是个老媒体人,这样的行为,媒体同行咋看? 咨询人(受害人)联系电话:189 9086 7267 $ T0 X+ d9 `$ z( u; r' |" z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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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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