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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作为到底算不算作为? 眉山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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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 11:55:4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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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手术安全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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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29日我向眉山市东坡区卫健局书面举报眉山市中医医院因违法、违规,管理不善造成我爱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卫健局回复医院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2023年1月28日,2023年4月25日分别在麻辣社区问政平台提出了中医医院违法、违规的事实并且提出了理由,法律法规依据。东坡区卫健局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调查结论严重违背事实、公平、正义,严重损害政府职能部门形象。眉山市中医医院违法违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在上一篇贴):关于违反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东坡区卫健委回复:“关于徐江南提出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落实问题。中医医院为患者实施麻醉,麻醉医师、手术医师、巡回护士在实施麻醉前、实施手术前、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等内容进行了核对、确认并签字。”1.麻醉之前的麻醉医师、手术医师、巡回护士的三方核查确认签字在哪里?2.手术之前麻醉医生的核查确认签字在哪里?3.离开手术室之前,三方的核查确认签字在哪里?政策依据:(1)《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一条;手术安全核查制度:1.定义:指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对患者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等进行多方参与的核查,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2.基本要求:①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和标准化流程。②手术安全核查过程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③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当纳入病历。(2)《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41号;第一条、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第四条、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第五条、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1)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2)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4)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第六条、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法律责任:(1)《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第五十六条对“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解释:(一)擅离职守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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