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月06日消息 日前,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据央视网,吉林省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目前该村民决定继续申诉。村民私搭浮桥收费 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黄德义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在洮儿河边长大。振林村、安全村以及附近其他许多村落,都位于洮儿河两岸。多年来,洮儿河是村民生产生活的母亲河,但也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
黄德义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摆渡为业。黄德义告诉记者,他的父亲上世纪70年代,曾造了一条木船,用来在洮儿河上摆渡。90年代,黄德义的三哥想继续在洮儿河上摆渡。当时的黄德义已是一名教师,“我出了4000块钱,造了三条铁皮船,连接在一起,和三哥一起摆渡。”
搭建浮桥的铁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因三条船组成的摆渡船,能摆渡的人和车毕竟有限。2014年,黄德义又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浮桥跟着水面宽窄调整,一旦汛期水太大,或者冬天上冻了,桥就从水面上撤下来,“一年差不多能搭五六个月吧。”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 浮桥拆了后,黄德义以为没事了。但是,2019年2月,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黄德义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2019年7月,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比检察院指控数额要多出近一万元,为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分别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及缓刑。
↑黄德义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在洮南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黄德义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根据黄德义和村民李某某的说法,这笔钱经法院给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退给了黄德义。“黄德义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2021年底,黄德义提出了申诉。“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对于收费,黄德义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然而,黄德义的申诉并不顺利。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对于今后的申诉道路,黄德义显得有些迷茫。但他仍决定,下一步,继续向白城市中院申诉。 针对此事件联系了洮南市检察院和洮南市法院,洮南市检察院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洮南市法院则表示:“不了解此案情况”。 当地村民迷茫了: “桥”没了,路怎么走? 与黄德义一样迷茫的,还有两岸的部分村民,尤其是在河对岸有地的村民,对于桥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安全村的张某某,家在洮儿河的东岸,但家中的4垧地有3垧都在洮儿河的西岸。2000年之后,各种农用机械开始逐步代替牲畜,过洮儿河就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挑战。水浅时尚可开着拖拉机过,但如果赶上汛期河水猛涨就不行了。“黄德义修了浮桥后,我们去河对岸种地就方便多了。” 2018年浮桥被拆后,张某某再去河对岸种地就麻烦多了。有桥的时候,十几分钟就到地里了。但桥没了,即使是最近的镇西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来回7个小时,“油钱也搭不起。”当地多位村民也称,现在去河对岸种地确实要多绕行70公里。绕行太远,蹚河又危险,张某某决定将地承包给河对岸的人。3垧地一年能收入五六万元,而包出去只能收入2万元。“一来一回差了三万,这对我们来说不是个小数目。” 家里开超市的李某某需要去白城进货,他自称或是走黄德义所搭浮桥最多的一个人,除了大年三十和初一,几乎每一天都要走一趟。“有时候货卖得快,还有可能是两趟。” 浮桥没被拆除的时候,李某某通过浮桥去往白城,路比较顺,单程45公里。而浮桥被拆之后,“我得去镇西大桥绕,单程80公里,一下子多出去快一半的路程,得多花四五十分钟,我开的是货车,一个来回,油钱都得多花一百多,要是跑两趟,就得多花两百多,还耽误很多时间。”当地是否有修桥规划等采访洮南市交通运输局时,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复:“目前还没有在振林村附近洮儿河上修建桥梁的规划。” 律师:因修桥收费被判刑 尚无相似案例 据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介绍,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另外,个人未经允许也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我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了三种可收费的情形,包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等等。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三种公路或者桥梁,其他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的公路或者桥梁,如果收取费用都是非法行为。 “因修桥收费被判刑的,目前还没见到相似案例。刑法违法追究刑责首先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某种犯罪,也可以考虑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采取更为温和的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的手段。这样能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博雄则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系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吕博雄表示,如果修桥收费并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构成行政违法,但对其刑事处罚则有可能系适用法律错误。在公共服务缺位的情况下,群众自发修桥并适当收费,具有朴素的正当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毕竟,政府施政和司法裁判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增加社会福祉,而非减损。执法是为了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 对此,农民日报7月5日评论称,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
农民日报截图 此事受到广泛关注并引发社会热议,事件背后的几点问题引发笔者深思。首先,此事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事件中的处罚结果与人们的朴素认知发生了冲突。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且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但在日常生活中,修桥补路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是善举,尤其在这件事中,该村民并没有强制他人过桥交费。总计52950元的过桥费经法院退还后,其中交费2万元、也是交费最多的一位村民,又将这笔钱退给了修桥者,理由是这座浮桥确实给他带来了方便。某种程度上,这也代表了人们对修桥村民的同情。其次,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这也是当下公众热议的焦点。一般来说,若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所以认定此罪的前提是,有人故意实施了负面行为,且给他人造成了困扰。但目前看来,该村民修建浮桥并没有牟利,算下来还搭进去不小的成本,且报道并未指出此桥在修建以来发生过安全问题,事实上这座桥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让修桥的村民受到这样的惩罚,显然是公众难以接受的。 最后,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并未解决。公开报道显示,从2018年浮桥被拆除到现在,当地还没有作出在涉事河流上修建桥梁的规划,附近村民出行极为不便。事实上,困扰村民的过河难题早已有之,尤其是2000年以后,当地农业生产引入各种农用机械,群众对过桥渡河更是有迫切需求。如今浮桥被拆,有村民去河对岸种地、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这么多年来,村民的现实困难就摆在眼前,却始终没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对村民自发搭建的浮桥一拆了之后,又没解决群众需求,反映了当地政府存在懒政思维。 其实村民私自搭桥收费的事件并非孤例,此前在其他地方也发生过。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对村民开展批评教育、告知私自搭桥的危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时也要看到,私自搭桥的现象反映出一些地方群众对乡村道路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河流两岸的通行难题,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亟需得到重视和解决。如何平衡好纠正违法行为和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这是相关部门应深入思考和切实解决的问题。 应该认识到,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就拿本次事件来说,当地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本是为了维护附近居民的通行安全,可一罚了之,忽略了群众实际困难,就造成“只执法、不办事”的印象。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一禁了之固然简单,但重要的是要解决群众问题、把后续服务跟上,这考验的是地方政府为民服务的能力。前不久河南多地基层政府敞开大门,邀请农民进院晒粮,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为避免农户在公路晒粮带来安全隐患,当地政府没有简单地对此一禁了之,而是选择多做了一步,为农户开放了新的晒粮场所,既避免了简单化执法,又解决了群众现实难题,贴心服务赢得好评。这也给我们提供了启发,相关部门如果能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了解群众需求、多为群众办好实事,更好落实为民服务理念,很多事关群众利益的治理难题会得到更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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