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辅助访问 联系我们关于我们文明投稿
关闭窗口

简单4步,开始与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对话吧!

1. 打开你的微信、朋友们选择添加朋友   2. 使用扫一扫功能扫一下上面的二维码
3. 扫描后出现详细资料选择关注就好了   4. 现在开始与我们的官方微信对话吧!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打开微信扫一扫
查看: 313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可恶!男子逼情人离婚,公布情人不雅视频与照片要挟

[复制链接]

6万

主题

6万

稿子

19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9448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1-19 16:45: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他太可恨了,我们好了那么长时间,他竟然结婚了还逼迫我离婚,还公布我们在一起时拍的我裸照,到处散发,太侮辱我了”丁某边抹眼泪边在法庭上说道。
“我没结婚以前我们感情挺好的,都是我鬼迷心窍,为了能逼迫与她继续好,我才这么做的,我错了,我向法庭认罪”李某悔恨地说着。
俗话说得好“家花没有野花香”,每一个男人都有一颗闷骚的心,本案中李某就是,本来自己结婚了,则应该踏踏实实过日子,但是还…… 李某,男,39岁,汉族,初中文化,常住江苏省泰州市。
单身的李某于2019年在江苏省泰州市工作时与丁某(已婚)相互认识并发展为情侣关系。
2020年12月,李某回老家在家人的撮合下与另一个女子结婚。
2021年2月的一日,李某回江苏省泰州市取自己行李时,又约丁某一起玩,后二人一起在酒店开房,发生了性关系。
当时李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丁某一些裸露身体的照片以及二人亲密生活的视频。
后来的交往中,李某为了长期保持与丁某的关系,多次劝丁某离婚,丁某拒绝。有一次,李某遂对丁某说“你如果不离婚,我将公布你的不雅视频和照片”。
由于丁某还是拒不离婚,李某怀恨在心,于是将自己存于手机中的上述不雅视频和照片通过手机微信、快手平台发布,受到大量粉丝关注及播放。
李某还印制了两万余张印有丁某裸露照片、个人信息和写有侮辱性词句的传单,先后在丁某上班的地方以及居住地散发。
后公安机关收集的散发了的上述传单达一万七千余张。随后李某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侮辱罪是自诉类罪名,为什么这起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却侦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比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本案中李某公布情人不雅视频以及照片的行为,构成属侮辱罪,根据该规定,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丁某认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法可以由丁某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比如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以及刑法特别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然,以上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并非绝对,如果自诉案件影响重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特殊原因,无法提起刑事自诉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可能主动介入,转为公诉案件。
上述案例就是,李某在网络上发布女性不雅视频以及公共场所散发不雅照片达到一万七千余张,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被害人丁某的身心健康,所以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何为侮辱罪?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侮辱罪的认定,客观上要求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本案李某在网络上发布女性不雅视频以及公共场所散发不雅照片,侮辱丁某。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故意发布不雅视频和照片。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轻微的侮辱行为,不构成侮辱罪。比如骂别人一两句或者给别人一个侮辱的手势等都不构成侮辱罪。
本案中,李某因想与情人丁某继续交往,丁某拒绝,李某怀恨在心,为了报复泄愤,侮辱丁某,让其在众人面前名誉扫地,抬不起头,遂到处散发丁某不照片。
案发当天,丁某成为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焦点,别人都对其指指点点,造成丁某精神抑郁,使丁某的人格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李某的以上一系列行为,侮辱了丁某的人格,败坏了他的名誉,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侮辱罪。
对于侮辱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网络“快手”平台上发布被害人私密生活视频、照片,制作附有被害人私密图片和个人信息的传单,并散布到丁某上班地和生活地,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月。
小编深思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男女之间若感情已逝,当好聚好散,万万不可为了逞一时之快,将涉及他人个人隐私,或含有对他人名誉的侮辱、诽谤等内容公布。这一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会侵犯他人权益,触犯法律。
男女朋友之间应当文明交往。作为被害一方,若发现对方在公开场合散布侵权信息,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一方面要固定侵权人发布的侵权信息,另一方面要保存被发布的微信对话、视频等原件,以备核对。在固定证据后,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也警示女性朋友们,最好还是不要拍自己的私密照,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保护自己从自身做起。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8 `. x- @4 v" m& d8 D- f
新浪微博 QQ空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 ( 蜀ICP备19023435号 )  

GMT+8, 2024-11-16 03:14

Powered by WW.ICBW.COM.CNtechnical support:传播网

川公网安备5101060200231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