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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不作为,临时乱作为。在整个拆除过程中,高坪区人民政府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授权其行使强制执行的相关依据,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暴力对我们的房屋、设施、设备予以强制拆除。当事现场的相关人员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强拆行为不具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途径维权无果,相关单位态度敷衍在高坪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我们的设施、设备、厂房后,我们四家砖厂依法向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当地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任何书面答复、裁定。法院不受理,我们只能向南充市信访局反映高坪区人民政府关于此次强拆的问题,但却是南充市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回复。其理由是:拆除行为是由相关街道办事处和乡政府实施,不是自规局拆除的。 " y3 b- T/ _& N3 g自2021年3月起,我们按照流程层层上访反映情况,请求高坪区政府进行相应的赔偿,两次上访到北京信访局,但最后均是高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句“不予赔偿!”而不了了之。我们的诉求:政府进行合理赔偿,处分相关部门及人员从开办砖厂以来,向砖厂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我们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合规合法。然而高坪区人民政府在未通知就强行拆除,试问谁不喊冤?强拆后也没有得到补偿安置,又该找谁理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高坪区人民政府非法强制拆除我们房屋、设施、设备,理应依法赔偿。《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坪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我们巨大的损失,理应依法受到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现在是起诉无门,穷尽了所有合法主张权利的途径,万般无奈之下向舆论求助,请有关单位正视我们的合理诉求,拿出完善的赔偿方案,并且严肃处理相关懒政怠政的工作人员,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2 v8 P( |4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