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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在妻子与妻子表妹共同经营的木门店内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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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2 15:00:1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山东烟台,已婚男子在妻子与妻子表妹共同经营的木门店内打工,后在妻子眼皮子底下与妻子表妹发生不正当关系,还生育了一女,妻子后知后觉,随后与男子离婚,后又将表妹告上法庭,要求表妹返还男子赠予的72万元巨款,法院怎么判? 男子王某与李某于199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又在2021年8月协议离婚。
而之所以离婚,是因为李某发现王某早在2012年在其与表妹经营的木门店内打工时,就在其眼皮子底下和其表妹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不仅如此,丈夫王某和其表妹还在次年偷偷生下了一个女儿。
知道此事后,李某便选择与王某离婚,而在协议离婚期间,她又得知王某曾在与其表妹的孩子出生时,转给其表妹11万元,随后又在2013年至2021年间陆陆续续向表妹转账61万余元,合计转款金额达72万元。 于是在与王某办理离婚后,一纸诉状将丈夫王某和其表妹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丈夫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其表妹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法庭上,李某丈夫王某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对李某的诉求予以认可。
而李某表妹见被二人针对,于是提出其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赠与关系,同时,对于转账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解释,说其中有1万元是生育费用,20余万元是自己垫付木门店内的支出,21万余元是这么多年孩子的抚养费,还有一些分别是为王某装修房子支付的材料款、改水电费用以及铺地板和刮腻子、购置家具的费用等等。
法院怎么判?
首先来说,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李某表妹的行为,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而且还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利,这种情况下,王某对李某表妹的赠予行为全部无效,李某有权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也有权要求其表妹返还赠与款项。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拿本案来说,对于李某而言,只需要举证证明王某向其表妹转了多少钱即完成了举证义务。而如果李某表妹进行抗辩,就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李某所主张的“赠与”行为不是“赠与”而是其他往来款项。
也正是主要基于以上两点,法院在审理本案后,根据双方之间的证据情况,最终确认王某向李某表妹赠与的款项为54万余元,而在审理中,李某同意从中扣除王某与其表妹孩子的抚养费用,法院最终认定剩余赠与款项为43万余元,依法判令李某表妹限期内退还给李某。
事后,李某表妹不服,又再次提起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最后,李某表妹为了王某不仅浪费了青春,最后一分钱也没落下,无异于被“白嫖”,着实令人唏嘘。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即便再爱,也千万不要做第三者!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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