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好友喝酒如果有人喝多了,是一定要送回家的,否则,万一出了事情,同饮的人脱不了干系。那么,送回家就没事了吗?近日的一桩案例告诉大家,还真不一定。 和老乡聚餐喝醉后被送回家休息 当晚男子离床却摔倒 后诊断为高位截瘫 同桌6人被男子起诉索赔 最终责任会如何划分呢? 01 离床后摔倒次日诊断为高位截瘫 起诉同桌6名酒友 王某与李某等6人是老乡。2019年3月,李某约王某等多位老乡在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因王某饮酒过量,李某及贺某便将王某送回到家中,并使其躺在床上休息。当晚,王某因饮酒过量离床,摔倒在二楼拐角处,之后王某妻子以及李某、贺某将王某搀扶至床上,后李某、贺某二人便各自回家。次日7时许,王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高位截瘫A级,需终身卧床。后因与各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同桌酒友6人诉至西安市鄠邑区法院,要求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余万元。 02 是否存在灌酒劝酒等是关键 最终达成调解 6名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席间是否存在故意灌酒、敬酒及劝酒等行为?是本案责任划分的关键。 鄠邑区法院余下人民法庭法官赵燕经审理发现,聚餐的饭店没有监控,且事发久远,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法官经过仔细调查案情后,对各方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阐明了法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了解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危害,且饮酒多少由其自主选择决定,其不顾酒量而过量饮酒,对造成自身一级残疾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而同桌饮酒的6名被告未尽到劝阻、照顾、救助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间接、次要的因果关系。 确定双方责任大小及赔偿范围之后,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向当事人释明利弊,原被告双方也都认识到了饮酒过量的危害性。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作为酒局的组织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包括其自愿为其兄李某某垫付的1万),李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调解当日,各被告当即履行了部分赔偿金额约10.5万元。 法官提醒,逢年过节亲朋好友欢聚,切记不要劝酒、赌酒、斗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预估的风险和损失。在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等情形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充分认识,并意识到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律师说法 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是妥当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共同饮酒导致的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主要判断共同饮酒人在整个饮酒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司法实践中,劝酒者有以下情况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者明知对方饮酒放纵其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或有其他迹象表明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等。 由于饮酒都是亲朋好友,且就餐场所具有一定私密性,对于固定酒桌也少有监控,一旦出现纠纷,在同桌饮酒人各执一词情况下,很难证明劝酒等过错情况,这时候,因饮酒而产生的纠纷就存在证据欠缺问题,而法院判断过错责任时也会出现难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纠纷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赵良善还表示,本案中,尽管李某及贺某将王某送回到家中并使其躺在床上休息,但是,当晚王某因饮酒过量离床摔倒在二楼拐角处时,李某及贺某应当意识到王某过量饮酒的严重性,当时就该送王某就医,而不至于次日王某才得以救治,致高位截瘫。从这一点上讲,被告未完全尽到救助义务,更何况,救助义务只是被告应该履行的义务之一,更为重要的是造成王某一级伤残的主因是过量饮酒,而原告过量饮酒就不排除被告有劝酒、灌酒的可能性。因此,被告劝酒、灌酒与王某一级伤残的结果存在直接、主要因果关系,而酒后救助与王某一级伤残的结果存在间接、次要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是妥当的。 赵良善表示,无论是否劝酒以及同饮人过错与否,无论举证难易,被侵权人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身行为有正确认知和决策,在饮酒过量过程中原则上承担主要责任。“喝酒作为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同饮者之间对彼此人身安全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出现共同饮酒者过度饮酒陷入危险状态的情况,其他人应当积极履行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赵良善说,如同饮者有证据证明未劝酒、强迫灌酒等,并且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则就可以认为没有侵权行为的,原则上不承担过错责任。 作为同桌就餐饮酒,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保障义务 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涛说,聚餐饮酒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存在即定的或者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作为同桌就餐饮酒,相互之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一般性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其他酒友对王某的残疾结果是否存在过错。从侵权法的角度分析,构成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侵权的损害事实;(2)侵权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上,要求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基于此,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过量饮酒危害了解,其对伤残结果承担直接、主要责任;而6名同桌饮酒人未尽到劝阻、照顾、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承担间接、次要责任。 总之而言,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应从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等方面综合判断。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聚会酒局组织者、伤亡者自身、共同饮酒者以及饮酒场所提供者等。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公民更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伤亡者自身首先要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其他责任主体要看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注意程度应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像经常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明知对方有疾病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已神志不清却未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以及酒后驾车未劝阻等造成损害的,一般认定劝酒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 t+ ?8 Q% L* Q' J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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