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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竟在草丛里卖淫30元/次,被警方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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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3 16:44: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广西王某今年52岁,妻子在前几年因病去世了,因为没有妻子的陪伴,王某觉得内心空虚,就拿手机在某软件上找附近人聊天,在手机上认识了女子刘某。

刘某今年45岁,年轻时从事过小姐服务行业,后来刘某结婚后生有儿女,便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再从事小姐行业,但是刘某生性爱玩,而且喜欢打牌,在家里没工作,没收入,刘某便在手机软件上聊天招揽嫖客。

王某与刘某认识后,以30/次的价格,在小树林里草地上进行过多次性交易,后来被放牛的大叔撞见,大叔以为是有人强奸妇女,大叔便报了警。

警察赶到后在小树林草地上,看到赤身裸体的两人正在发生不堪入目的行为,于是警察命令他们将衣服裤子穿上后带回了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调查,涉嫌卖淫的女子刘某、涉嫌嫖娼的男子王某如实陈述了以30元的价格实施性交易的违法事实,在调查中还发现,刘某年轻时也从事过卖淫行为。

这事被曝光后,网友们纷纷吐槽说,大哥你是我见过最奇葩嫖客,你嫖娼好歹也开个宾馆吧,在草地上不怕有蛇吗?

回到本案中,刘某与王某嫖娼卖淫该如何处罚呢?

卖淫嫖娼虽然不犯罪,但却违法,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1.嫖宿幼女。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传染疾病: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涉嫌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后,刘某和王某,涉嫌嫖娼卖淫,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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