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4 f8 A U. l' F) h/ J4 H $ [( m) ^- W, N, \(附图:未盖章的图纸) 多次反映无果 村民起诉方山政府 反映无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村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村民们将方山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22年2月16日对簿公堂,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罗忠成、朱光华、李恩贵、王传理、罗天兴、蒋弟英、朱喜川、马基惠(以下简称原告)起诉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龙穴村6社(现为许湾村三组)土地利用现状;286.938亩耕地的位置图或者坐落(四至)图或者耕地示意图或者可以显示上述耕地位置和面积的其他资料,并要求被告提供纸质文本。2021年11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快递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相应回复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子以答复:需要延长谷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合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楼据相关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告未按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鉴于原告仍要求被告公开其申请的相关信息,故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相应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