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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法院以案释法 共筑健康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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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5 16: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传播网讯(曹澜曦供稿  许鹰编辑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在暴利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却不惜一切代价对食品下手做着违背“食以安”的事
“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结合“共促消费公平”这一主题,以案释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司法力量助力健康消费。
案例一:
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经营了一家卤菜店,为增加卤制品香味,徐某某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某有毒有害物质,并由刘某某进行销售,有关部门在依法对卤菜店中卤水进行抽样送检时,检测出其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经审理,东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东坡区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进行判决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的卤水、粉状物质等予以没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二:
2020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所经营的某面馆期间,以9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邹某某购买了约500克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骨头汤,同时还将非食品原料加入面食调料供顾客食用。后在抽样检查中,专业部门检测确认其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该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坡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终止审理。对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还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当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东坡区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处罚金,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15”不止是一个日期,还是一个永恒的“警示牌”;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东坡区法院将勇担社会责任,强化司法保障,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进一步树牢司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常态化多形式开展法制宣讲,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规范自身言行,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共促消费公平,并用好法律这一“利器”打破不法分子的“获利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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