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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失足女钱财后,因对方长得黑,男子拒绝发生关系,但仍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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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7 11:38: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贵州贵阳,男子与失足女约定800元交易后,因看到女子皮肤太黑,遂让其离开,女子走到酒店门口,偶遇临检的警察后,男子被拘留两日。男子不服,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黔0102行初205号)
男子刘某出差到贵阳住酒店时,通过网络认识女子吴某,并与其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到刘某入住的酒店房间交易。
吴某根据刘某提供的定位与酒店房号,来到酒店房间后,刘某通过微信先支付了吴某800元。
可当刘某洗澡出来,仔细看清楚后,因觉得吴某的皮肤有点黑,故决定不与其交易了。
可吴某刚离开不久后,刘某的房间门又响起了,刘某打开房门一看,居然是警察!
原来,警察前来酒店临检时,因发现吴某形迹可疑,便上前询问。吴某交代情况后,警察前来传唤吴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百元以下罚款。
随后,警方认定吴某系嫖娼的,但因未交易,故以情节较轻的,处行政拘留2日处罚。
刘某心想,我这什么都没干,怎么可以处罚我呢?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警方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开庭审理时,刘某认为他只是有想法,但最后还是主动中止了,因此批评教育便可以,不需要行政拘留处罚。 可警方认为。由于二人已达成意向、刘某已经支付过钱财,因此二人有无实际交易,并不影响定性。而且,正因二人没有实际交易,所以才会根据“情节较轻”的,处2日拘留处罚。
那么刘某的嫖娼违法行为,是否成立呢?
根据《关于该如何认定卖淫嫖娼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意向,已经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钱财,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交易的;或者已经交易,但尚未给付钱财的,一律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罚。
大家注意了,《批复》中只提到“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交易”,可以处罚,但并未提到”主动放弃,尚未交易”,是否可以处罚的。
而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对于主动终止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予处罚的。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就交易事宜达成一致,并支付了钱财,但因刘某主动放弃交易,应当认定为系因主观原因的影响,而导致其放弃违法结果的产生。故决定撤销了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人说,拘留2日,一下子就过去了,打什么官司,不嫌麻烦么?
实则不然,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因此我们需要像刘某这样,敢于较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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