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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郭军,今年49岁,我妻子叫钟素琴,今年44岁,我们是营山县城南镇光荣村一组人。我们21岁的独生女儿郭晶晶在营山县城骑电动车时,被营山县中医院医保办女职工冉雨薇驾驶小汽车撞伤,不治身亡。我们怀疑冉雨薇在事故发生时正在用微信通电话,造成一人死亡,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为她身份特殊,身后有强大的关系网,营山县交警大队竟置公平正义于不顾,无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复查要求,两次均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强行为肇事者冉雨薇开脱,将我们这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贫苦失独夫妇逼上绝境,致使我们的女儿至今在殡仪馆未火化。 2021年9月9日下午2时40分左右,我们尚在读大学的女儿郭晶晶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到营山县一环路三段时,与营山县中医院医保办职工冉雨薇驾驶的川R60EK1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郭晶晶当场受伤。事发后,郭晶晶被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15日死亡。 2021年10月23日,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晶晶、冉雨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我们乖巧听话的独生女儿郭晶晶离世后,我们夫妇悲痛欲绝。在见到交警这份责任认定书后,更让我们感到雪上加霜,义愤填膺。虽然死者郭晶晶在事发时有横穿公路的嫌疑,但冉雨薇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当时超速行驶,而且我们怀疑她事发时用微信与他人通话,因为走神,才酿成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但交警竟然无视客观事实和公平正义的办案准则,各打五十大板,认定双方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这是严重的乱作为! 我们在2021年11月1日向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11月30日,交警支队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决定由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撤销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按规定重新调查、认定。可是,交警大队仍我行我素,于2021 年12月17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然认定郭晶晶、冉雨薇承担同等责任。 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怀疑冉雨薇在事发时正在使用微信与人通话,我们曾多次向交警提出,调阅驾驶员冉雨薇在驾驶机动车时通电话或微信通话的相关记录,但交警大队以“无权调阅”为由,断然拒绝了我们的合理要求。 更有甚者,交警还公然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对驾驶员冉雨薇进行酒精检测和是否服用国家违禁药品进行检测。 至少现有证据表明,交警大队未对冉雨薇进行上述情况的检测。 郭晶晶横遭不测,含冤身亡 ,事故发生至今三个多月来,尸体一直存放在营山县殡仪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执法单位对其尸体的明确处理方案。这是对我们的第二次伤害!特别是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撤销此次事故重新调查认定的决定阳奉阴违,只是表面上走过场,认定结论没有任何改变,而且重新调查的证据不敢向社会公开,不管其背后有没有黑幕,客观上充当了驾驶员冉雨薇的保护伞,因为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营山交警之所以给冉雨微和郭晶晶划分成同等责任,就是为了替冉雨薇开脱罪责,使其免于刑事处分,这严重违背了执法部门的行为准则和初心使命,我们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坚决不答应! 常言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之所以包庇冉雨薇,是因为冉雨薇有着强硬的社会背景:一是她本身是营山县中医院医保办职工,与交警大队的人员比较熟;二是她的父亲冉小雷在营山二中教书,他的不少学生在社会各界供职,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三是冉雨薇的母亲王正英在营山县农商银行工作,也属要害部门,有不少人求她帮忙贷款。相反,我们夫妻作为地地道道的农民,无权无势,人微言轻,在独生女儿遭遇飞来横祸之后,仍然受到执法部门的不公平待遇。 从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案的处理中,让我们万分寒心地感到,公民的人权在这里遭到恣意破坏,“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这里不过是一句空口号,法治建设在这里走上了歧路。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所作所为,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得到彻底扭转和纠正! 在此,作为无依无靠、势孤力单的死者父母,恳请各级领导和广大网友,在道义上对我们伸出热情援助之手,对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本案的处理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举动进行追究和声讨。也提醒和奉劝营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你们手中掌握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在执法过程中,千万不要恣意妄为,失去了良知和正义,否则一定会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营山县城南镇光荣村一组 郭军 (电话17765568393) 钟素琴(电话17765568193)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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