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往往是人在极端情况下,最后的选择。对于很多人而言,自杀应该是可以被包容的,但是某些人的自杀却是最不能容忍的行为,比如江苏一位28岁的护士。她因为爱慕虚荣,背负了200万的套路贷款,最后被逼带着自己3岁的儿子喝农药自杀。
最令人气愤的是,母亲因为成年人体质较好,抵抗能力强,在接受治疗后脱离了生命危险。而可怜的孩子却因为母亲的一念之差,中毒过深抢救无效而死亡。 江苏淮安发生了一起悲剧,28岁的护士带着自己3岁的儿子喝农药自杀,而这一切竟然只是为了逼迫丈夫吴先生给她偿还债务。而这一切都要从吴先生和妻子结婚之后开始说起。 吴先生是江苏淮安一位个体经营户,虽然从事的生意不大,每个月却也能有数万元收入。因此他在成家立业后,自认为生活美满,事业发展的也不错。在和妻子结婚后不到一年,更是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浩浩(化名)。
但是让吴先生没想到的是,看似在医院工作的护士妻子,背地里却背负了天价贷款。原来吴先生的妻子小丽(化名)从小就爱慕虚荣,喜欢和别人攀比。她毕业之后在淮安市某医院担任外科护士,每个月工资4000元,虽然不高却也足够一个普通人的日常花销。 但是小丽花钱却大手大脚,特别是自己身边的朋友买了名牌奢侈品后,她总是不甘示弱。因此小丽的工资总是不够其花销,而吴先生每个月都会给妻子一笔不小的零花钱。殊不知这些钱,依旧不足以支撑小丽的开支。 从名牌包包,到知名化妆品和高档护肤品,再到新出的手表手机,小丽一应俱全。而这背后却让小丽背负了巨额的贷款,她在网上发现了网贷的广告,并且从许多网贷公司借款,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每个月定时还款。
但这种操作,一旦有一点失误就会满盘皆输。某平台在她逾期还款后,拒绝借贷给她,导致她不得不去高利贷平台借款。而这也导致小丽一步步走向深渊,等到催款电话打到吴先生和其父母手机上时,小丽的欠款已经高达200万元。 吴先生对此非常不满,认为小丽乱花钱,两人的感情也越来越淡。最后吴先生想到了离婚,但是妻子坚决不同意,还多次拿儿子作为要挟。直到某一天,吴先生对妻子说准备上诉离婚,这句话刺激到了妻子小丽。 为了威胁逼迫吴先生,小丽当天和儿子浩浩一起服下农药。等到吴先生赶回家时,母子二人早就倒在了刺鼻的农药味里。吴先生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惜的是医生救回了母亲小丽,却没有救回儿子浩浩,因为一颗要命的虚荣心,导致一场悲剧发生。
毫无疑问,案例中小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法犯罪,她带着儿子浩浩自杀时,儿子出于无自杀意愿状态,且3岁的孩子并无完全的行事能力,因此小丽就是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小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丽或将要面临十年以上到死刑不等的处罚。 同时在案例中还有一个重点,那就是吴先生是否应该为小丽偿还债务。想要弄清楚这一问题,重点在于,小丽欠下的债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债务是否有效,法律是否支持?首先小丽的债务均来自于网络贷款,且其中有许多属于高利贷。原案件中,小丽仅借款25万元,却因为利息叠加,背负了200万的套路贷。因此小丽的网贷,属于民间贷款,法院会判断借款方是否合法来决定贷款能否生效。其中高利贷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因此如果网贷平台上诉到法院,那么法院并不会认可高利贷的借贷合同。 那小丽的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小丽的欠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吴先生可以选择不替小丽偿还。不仅如此,小丽的行为已经属于严重过失行为,吴先生可以以此来上诉,要求小丽与其离婚。而小丽本身也将因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受到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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