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闯进家里,扬言要发生性关系,家住湖南省新晃县的刘娟(以下均为化名)气急败坏地拿起扁担朝对方打了过去。 事情的发展却大大超出刘娟预料,检方将男子的行为定义为言语侮辱,起诉刘娟涉嫌故意伤害罪。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在法院的判决中,事情却出现了反转。 法院认为,男子醉酒后扬言要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不可控,不能苛求刘娟去预测可不可能发生。一审认定刘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宣判其无罪。今年1月16日13时许,刘娟家中院子里来了个不速之客。一男子喝得醉醺醺的,见刘珍独自一个人在家,便对刘娟说“你说话轻一点,你老公不在家,我老婆也不在家。我们来做盘麻批(方言,指发生关系)。” 该男子名叫王军,与刘娟住在一个村子里。当天中午,王军在亲友家中吃饭喝醉了酒,原本亲友通知了王军的妻子。王军妻子赶过来,扶着王军走了一段路后,叮嘱王军自己回家休息,她离开看牛去了。 谁知这一放手,就出现了意外,王军独自跑去了同村村民刘娟家里。刘娟家房屋属独居小院,除一条较陡约40米的入户小路与乡村公路相联外,没有其他道路。 王军在刘娟家中院子里说的话,恰巧被路过的邻居听见了,但他没有当回事。“我们听习惯了王军说的这种脏话,就去干活去了。” 对于王军的话 ,刘娟非常气愤,她拿起家中的杉木扁担,对王军左腿等部位进行殴打,王军被打伤倒在地上后,刘娟停止了殴打。 双方仍继续争吵,争吵中王军从刘娟家的院子里爬到了入户路上躺了一会,又爬回刘娟家院子里躺着,刘娟便自行离开家来到村委会,向村干部报告情况。 此后,王军被妻子和同村村民抬回家中休息。当日17时许,刘娟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次日0时52分,王军被家人送至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花医疗费9855.52元。 经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军左侧腓骨中上段骨折等属轻伤二级。 一审认定正当防卫,判决无罪 2月24日,刘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刘娟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检方的指控中,认定当时王军是对刘娟进行言语侮辱。 因为被刘娟打伤后,刘娟不肯赔钱,王军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娟赔偿2万元损失。 “案发当日,王军喝醉后去到刘娟家里发现刘娟一个人在家意图与刘娟发生关系,刘娟人小体弱,孤立无援,处于现实极度危险之中,为摆脱危险,情急之下用一根扁担殴打王军的腿。当王军倒地后没有危险性之后,刘娟及时终止了殴打。”对于刘娟的行为,她的辩护人提出,刘娟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没有过当。 到底王军的行为属于言语侮辱还是意图强奸,刘娟的殴打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新晃法院的判决,让案件迎来了反转,新晃法院审理认为,刘娟的房屋属单家独院,刘娟单独一人在家,王军在醉酒状态来到其家中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刘娟身材瘦小,为制止即将发生的性侵害而拿起家中杉木扁担将王军打伤,属于为使本人免受性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造成王军轻伤,但刘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刘娟犯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错误,刘娟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刘娟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军的诉讼请求。 法院:醉酒后行为不可控,不能苛求被告人进行预测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理由进行了陈述。 法院认为,刘娟的房屋属单家独院,除一条较陡约40米的入户小路与乡村公路相联外,没有其他道路,王军直接来到刘娟家中便要求与刘娟发生性关系,犯意明显。王军处醉酒状态,明确提出要与刘娟发生性关系,对刘娟来说,王军不可控且行为难以预测,对可能发生的性侵害行为,刘娟采取防卫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而不应苛求刘娟去预测可不可能发生,更不应苛求刘娟的防卫程度。 刘娟一方面没有伤害王军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刘娟在防卫时采取的反抗措施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及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刘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正当防卫产生的伤害而造成的损失,防卫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军诉请赔偿的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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