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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技师发生性关系前承诺充值三万消费券,事后拒绝支付,构成强奸罪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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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8 10:57: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与女技师发生性关系后,因未充值按摩卡,女技师报警声称被人强奸。男子在休闲会所消费时认识女技师,离开时两人互加微信。两人宵夜后发生性关系。第二天男子将对方拉黑,女技师报警被人强奸。男子构成强奸罪么? 余某,男,1979年出生,已婚,出租车司机。马某,女,1990年出生,按摩女技师。余某在山东高密某休闲会所消费时认识马某,两人互加微信后,余某经常与对方联系,并多次到会所找马某提供按摩服务。
去年10月份,余某到该会所消费时,马某在提供按摩服务时向余某推销该店推出的“充值送”的优惠活动,余某听完后,要求马某下班与其吃宵夜,明天就帮她充值。马某同意。余某随即“加钟”至马某下班。
二人到餐馆后,点了三瓶啤酒和几个小菜。过程中,马某再次向余某推销“充值送”。余某听完后,又要求吃完宵夜到马某住处看看再决定充多少。马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
来到马某住处后,余某提出想与马某发生性关系。开始马某不同意,但余某说如果同意的话,第二天会为其充值三万元按摩卡。马某同意后,二人当晚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余某第二天早上九点许与马某一同下楼吃早餐后离开。马某则回到住处。
当天傍晚马某上班前,微信问余某晚上几点到店里来充值。余某没回。晚上9点多再次发微信、打电话给余某时,发现均被对方拉黑。一气之下,晚上10点许马某报警声称被余某强奸。
当晚余某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到案后,余某供述了两人如何认识到马某报案前的经过。
以下是马某报警时的自述:
我与余某于今年5月份在工作时认识,余某提出留互微信。出于工作的需要,我同意了。之后他长期与我微信聊天。每个月会来找我提供按摩服务大概5.6次。10月份,店里推出“充值送”活动,我问余某有没有兴趣,对方说可以,但是没带那么多钱,要下次来时再充。当晚他说请我吃宵夜,由于与熟客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工作需要,我答应了。宵夜时我喝了酒,他说送我回家。到家后,他趁我喝醉强奸了我。
一、余某构成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是看性行为时男方有无违背妇女意志。本案双方各执一词。如果余某的证词是真的,那就不构成。如果马某的证词是事实的话,那余某就构成强奸罪。
根据警方的调查,发现有3个疑点:
1、两人宵夜时,根据店员的证词与监控记录,当晚两人点了三瓶啤酒,从视频可以看出,马某从始至终只倒了一杯啤酒,而且结帐时并没有喝完,只喝了两口。与马某所述的““喝醉酒”明显不符合。
2、根据两人手机微信记录,马某曾两次催促余某到店充值。最后一条记录的是,你要是骗我,我就报警告你强奸。
3、案发次日早上,根据监控记录两人曾举止亲密的手挽手到早餐店用餐,期间两人有相互喂食、亲吻等情侣之间才有的互动。
警方掌握了以上信息后,再次对马某进行审问。在大量证据摆在面前,马某不得不承认是因余某没有帮她充值按摩卡,才报警的事实。
这样一来,也就是说马某因一定条件时,是自愿与余某发生性关系的。虽然事后余某并没有兑现这个条件,但二人性行为的基础仍是双方自愿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余某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故不构成强奸罪。
二、余、马二人构成卖淫嫖娼么?
卖淫、嫖娼是指与不特定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钱财作为媒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构成,可根据以下条款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综合本案,马、余二人相识已有一段时间,并经常联系、经常接触,不属于不特定人员。其次,两人的性行为也没有钱财来往。故不构成嫖娼卖淫违法行为。
最后警方念在马某事出有因,且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意不大,对马某批评教育后释放。
三、总结
1、女性要有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切不可随意带陌生异性回住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女性带陌生异性回住处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多不胜数。因此,女性在这一点上一定要多加防范,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2、余某作为一位已婚男性,不仅在外拈花惹草,还险些陷入牢狱之灾。其行为是对家庭不忠的表现,希望经此一事,他能好好反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多为家庭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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