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失足女约定嫖娼后,男子因临时有事,遂叫同事赴约。完成交易后,失足女向男子与其同事,索要精神损失费,三人协商失败后,失足女报警。来看看最后法院怎么判....
去年8月12曰,大连男子刘某与网上认识的失足女小翠,约定以800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交易。刘某转帐800元给小翠后,就动身前往两人事先约好的宾馆。路上时,刘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返回公司,故不能前往交易。于是,刘某临时起意,遂叫老乡周某前往交易。周某同意后,随即转账了300元给刘某。 在失足女小翠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在宾馆房间内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周某先行离开宾馆。 小翠离开时,因发现周某忘拿钥匙,就打语音电话给刘某返回取钥匙。刘某得知后和小翠说,我让老乡回去拿。这时,小翠才反应过来,刚刚与其发生关系的并不是刘某,而是刘某口中周某。小翠随即质问刘某,刚才那个人是谁?刘某见已无法隐瞒,便向小翠说明了老乡顶替其前往交易的事实。 刘某自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行为。但小翠却对此异常愤怒。最后,小翠指责刘某并要求其与周某要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是其并不同意与周某发生关系,因此要赔偿。刘某与周某商议过后,决定钥匙不拿了,也不理会小翠的要求。 最后,小翠以被周某强奸为由,到派出所报案。(来源:栽判文书网) 一、周某(男)涉嫌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周某隐藏其真实身份,在小翠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刘某的身份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虽然过程中女方并未反抗,但这是女方受到欺骗的情形下午且并未明确发生关系对象,而作出没有抗拒的反应,但女方真实意志并不同意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因此,周某是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的。故应以强奸罪论处。 据此,法院考虑本案实际案情,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二、刘某与小翠构成卖淫嫖娼 虽然本案刘某与小翠并未完成交易,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只要双方约定以金钱或财物作为媒介为对方提供性服务达成一致的。无论实际上有无完成交易,均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进行处罚。根据情节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1、知法懂法守法的必要性!本案周某的处理结果最重,但其行为是“被动犯罪”,如果不是刘某的“低价转让”,就不会有这个下场。假如周某知法懂法,可能就只是行拘留而已。 2、嫖娼卖淫不可取!嫖娼卖淫行为是违法行为,被抓获会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而且嫖娼卖淫本是违法交易,不受法律,因此极易引起由此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 大家认为女方索赔的动机是什么?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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