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凌晨,台湾王姓男子见到一名女子A女醉倒在骑楼处,上前将她唤醒,假好意说要送她到旅馆休息,进入房间后随即伸出狼爪硬上得逞,后来见A女欲离去,竟动粗持莲蓬头殴打,A女因不堪凌虐趁隙裸身逃出求救,新北地院审理后,依强制性交罪判处王男6年2月徒刑,另依伤害罪再判他2个月徒刑,可上诉。 检警调查,去年4月19日凌晨4时许,王男在新北市芦洲区三民路上见A女醉倒在骑楼处,上前将她唤醒,假好意说愿意送她到旅馆休息,但一进入房间,他立刻强令A女脱掉衣服,不顾对方以言语拒绝及以手推挡反抗,动手殴打她的胸口、脸颊,并拉扯头发强行硬上得逞。
王男完事后还不放过A女,见A女想要离开,竟持莲蓬头敲打她的头部及脸部,并冲洗A女因受伤而流血的痕迹;A女因不堪凌虐,在不及携带随身物品、穿着衣物及身上受伤流血情形下,趁隙裸身逃离,向旅馆清洁人员大声呼救,再从旅馆2楼水塔处跳下,奔逃至附近店家哭泣求救。 王男于审理时坦承犯行,其律师则帮忙求情说,王男犯后已知悔悟,愿意尽力弥补其过错,但他仅以打零工为生,尚育有2名就学中子女,为中低收入户,经济能力不佳,因所能负担的赔偿金额与被害者请求金额有落差,致无法达成和解,王男亦深感愧歉,请求减轻其刑。 合议庭则认为,王男与被害者素不相识,竟为满足一己性欲犯案,犯罪手段暴力,侦查中矢口否认犯行,犯后亦未实质赔偿被害者,不同意减刑。 合议庭斥责王男所为侵害被害者性自主决定权及身体法益程度严重,犯罪手段相当暴力,且带有凌虐倾向,已然造成A女身心巨大创伤,所生损害甚钜,并考量他在审理中虽坦承犯行,但未与被害者达成和解,因此判处上述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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