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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女子入室盗窃,男主人错把小偷当妻子,如何评价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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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2 11:38: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李某是一名长途汽车司机。有一天,李某刚从外省回到市里,车被收走后刚好是中午。李某只是吃了一些食物,感到身心疲惫,所以他躺在床上休息了一会儿。听到开门声后,妻子从李某下班回家,迷迷糊糊地说:“老婆,明天是你妈妈的生日。床头柜的抽屉里有一个新发行的4000块钱奖。下午你去准备点东西。我太累了。休息一下。”按照李某的话来说,这个女人真的得到了4000块钱当她刚刚出去的时候,她遇到了一个年轻人。年轻人问:“你是谁?”女人说:“他老婆。”年轻人一愣,那我姐是他什么人,那女人趁机溜走了,年轻人连忙叫醒了躺在床上的姐夫,才知道刚才不是他的妻子。 这个案子真的是巧合。这个女人是个入室盗窃犯,她一进门就在男主人的指导下偷了4000块钱。表面上看,好像是男主同意拿女方的钱,但是男主错把女方当老婆,导致了这次乌龙事件。本文只想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介绍刑法中的一个理论——被害人承诺。以下分析是基于刑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请指正和讨论。

被害人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就是被害人的同意,这是中国刑法中超越法规的违法原因。取得允诺的行为阻碍了行为的违法性,这是我国刑法中的一般理论。

根据刑法理论,权利人承诺放弃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有效。在放弃他的人身权承诺时,只有造成轻伤以下的承诺才有效,重伤死亡的承诺是绝对无效的。

例如,由于长期在王某,赌博,他的妻子想申请离婚,王某在妻子面前发誓他再也不会赌博了。但是,他老婆说,我这次不听你的,你发过无数次誓。当他的妻子决定离婚时,王某递给她一把刀,并对她说:“为我切掉你的小指,如果你切掉你的小指,你就不能赌博。”我妻子又气又恨,真的砍掉了王某的小指头。切掉小指构成轻伤。妻子故意伤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因为王某对他人造成轻伤的承诺是有效的,而有效的受害者的承诺防止了他的行为的非法性。所以妻子的行为不违法,当然不能构成犯罪。权利人放弃自由和名誉的承诺有效。权利人要求他人将自己关两天两夜的,他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权利人放弃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妨碍了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样,答应别人侮辱自己也是成立的。被害人的承诺只有在放弃自己权利的情况下才有效,对他人和公共利益权利人无效。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有效的承诺,也就是说,只有被害人具有承诺能力的真实表达才是有效的被害人承诺。被承诺人不具备承诺能力或者不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无效,不妨碍行为的违法性。

本案中,李某将小偷误认为是自己的妻子,并承诺小偷将拿走4000块钱,这不是李某真实意思的表达,而是无效的承诺,并不妨碍小偷行为的违法性。

女子涉嫌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平手段非法改变占有关系,建立新的占有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占有财产。中国刑法法规规定了五种盗窃方式,即数额较大的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从表面上看,对于后四种行为,如入室盗窃,似乎没有数额要求,只要盗窃开始,就意味着盗窃既遂,盗窃是侵犯财产合法权益的犯罪,是他人占有财产。但在入室盗窃不盗窃财物的情况下,并不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而是处于侵害法益的真实危险之中。因此,将这种情况评价为盗窃罪未遂是合理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未遂一般不予处罚,但当盗窃罪未遂纳入户籍时,仍应予以处罚。所以,行为人虽然没有盗窃财物,但至少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盗窃未遂入户仍应依法惩处。本案中,女方偷了4000块钱,不仅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也符合入室盗窃的要求。因此,本案该女子涉嫌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结论:通过以上分析,本案女子涉嫌盗窃。同时,结合本案,笔者简要论述了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理论,并就入室盗窃的相关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因为水平有限,可以算是比较吸引眼球了。请指正,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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