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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女同事手机,竟要求去宾馆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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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16:50: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日,苏州的陈女士在上班期间丢失了一部手机。为了寻找手机,她用旧手机登录了自己的微信,发现微信在异地登录过。于是陈女士就用朋友的手机发信息给自己的微信,请对方归还手机。

对方表示愿意归还手机,但得给2000元的“感谢费”,如果不给,他就要在陈女士的朋友圈发不雅视频,破坏她的名声。经过协商,“感谢费”由最初的2000元降为800元,陈女士通过对方发来的二维码立即转了钱。

收到钱后,男子突然反悔了,竟提出更无理的要求,要求陈女士跟他去宾馆。陈女士当场拒绝,但对方威胁道,如果不同意,就用她的微信向她的好友借钱。陈女士无奈,只能选择向派出所报警求助。

民警将计就计,在微信上答应了男子的要求,约在某宾馆见面,但男子在宾馆看到陈女士身边还有两个男子陪同,就躲了起来。通过蹲点守候,民警最终在其家中将他抓获。

经审讯,男子名叫王某,是陈女士的同事。当天上班期间,他听说一位女同事丢了手机没有找到。之后,他在打扫卫生的时候发现了陈女士丢失的手机,王某第一时间没想着归还,而是觉得有利可图。他将陈女士的手机卡插入自己手机中,登陆她的微信。等到陈女士找到他时,便提出无理的要求。

目前,王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依法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市民丢了东西或捡到物品,

第一时间可以报警求助,

在警方协助下找到遗失物品或失主,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捡到物品不归还,

还言语威胁索要财物,

将会受到公安机关严肃处理!贪心男子捡到手机索价2000元,一番“戏精”操作后将自己弄进班房

出租车上意外捡到他人财物,

你以为是自己运气好,

想把东西据为已有?

大错特错!

▶ 男子捡到手机,索价2000元

2月25日晚上10时许,定海姑娘小蓝(化名)和3名朋友在定海文化广场一起上了一辆出租车,小蓝坐在后排。车子经过晓峰岭隧道东口附近时,小蓝和朋友下了车。

到家后,小蓝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红色iPhone 7 plus手机不见了。

她马上用家人手机给自己手机打电话,结果手机关机了。小蓝推测,手机应该落在出租车上,且有人捡到后故意关机,但她和朋友坐车时都没有要发票,无法联系上出租车司机。

第二天一早,小蓝又忐忑地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手机是开机了,但连打了5个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小蓝无奈,发去一条短信:

小蓝

“好心人,你是不是捡到了我的手机,请你把手机还给我,我会谢谢你的。”

当天上午9点,小蓝再次尝试拨打电话,这次终于打通了,说话的是一名男子。

“手机是别人卖给我的,还给你可以,你要给我2000元感谢费。”男子阴阳怪气地说。

某男子

▶ 相约面商,刻意遮脸拒议价

听到“报价”,小蓝很吃惊。该手机是4年前买的,虽说当时花了近1万元,但现在的二手价格已降至1500元左右。但是,手机里有很多照片、联系人等重要资料,小蓝实在不忍心就这么“丢”了。

△ 截图来源某二手交易平台

“2000元太多了,我可以给你500元,表示一下感谢。”小蓝诚恳地说。然而,男子不为所动,非要小蓝给2000元不可。于是,小蓝提议,双方见面协商一下。男子同意了,约小蓝在盐仓海龙菜场门口见面。

男子很“精”,见面时并没有带上小蓝的手机,而是用他自己的手机联系小蓝,确认身份。他年纪30岁左右,1米7的个子,戴着口罩和连衣帽,小蓝看不清他的脸,但可以判断并不是出租车司机。

“2000元,1分钱也不能少,谈不拢就算了。”男子态度坚决。小蓝只愿给500元,双方不欢而散。之后,小蓝再次给男子打电话,结果男子的手机和小蓝的苹果手机都关机了。▶ 失主气愤报案,男子被传唤

小蓝气愤地向盐仓派出所报了案。

当天下午1点,民警将男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他姓王,31岁,辽宁大连人,住在盐仓。

经查,2月25日晚上11时许,王某和朋友董某在定海东海东路同乘一辆出租车回盐仓,两人坐在后排。

该出租车的上一批乘客正是小蓝等人,王某很快发现脚下有一部红色苹果手机,就迅速捡起放入自己兜内。尴尬的是,这一幕被董某看在眼里,但董某没有过问,两人相顾无言。

“手机是我捡到的,那就是我的。”王某瞒着出租车司机,将手机带回了家。

次日,王某谎称手机是别人卖给他的,向小蓝索要2000元“感谢费”。之后,他开车到约定的海龙菜场,担心见面后手机可能被小蓝夺回,心虚地将小蓝的手机留在副驾驶座上,再用自己手机联系小蓝。

协商告吹后,王某担心小蓝顺着他的汽车车牌找到他,没有开车回家,而是特意打车回去。

▶ 大快人心,男子被拘7天因盗窃,王某被定海警方行政拘留7天。手机被警方发还给小蓝。

我国法律规定,出租车、公交车、大巴车车厢内属于密闭的特定场所,如果乘客在车内遗忘了财物,该财物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即司机占有,其他乘客若以秘密手段占有,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在大街、菜场等开放场所遗失的物品,他人拾得后有归还的义务,拒不归还的构成侵占行为,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构成侵占罪。

近年来,包括王某在内,我市已有多人在类似案件中付出了代价,甚至有人被法院判了刑。

在此告诫一下市民朋友,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东西可不能随便“捡”。若一时财迷心窍,“捡”走他人物品不主动归还,而是故意占为己有,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等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将面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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