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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家属拿到了警方事件鉴定书,陈某梅符合因七氟烷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七氟烷是无色岩体,容易挥发,适用于全身麻醉。 目前,陈某梅男上司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立案侦查。
此前内容 近日在广东佛山,一名去年刚毕业不久的23岁女孩小陈,应聘到了一家地产公司上班,一天晚上,她的主管约她一起唱歌喝酒,在凌晨3点左右开了房,双方发生了关系,早上主管出去买早餐,回来发现小陈已经不行了,最终经过抢救无效去世,而这位主管,是一名已婚的男性。
据悉,陈某梅2020年刚从学校毕业,家庭条件不好。因为家庭原因,陈某梅非常独立懂事,从不喝酒,学习成绩优异,奖状贴了整整一面墙。2020年12月27日,陈某梅入职了涉事地产公司,到她发生意外,上班时间还没到一个月。 陈某梅舅舅陈先生:“这个女孩子是非常惨的,刚刚毕业出来,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走了。”
的确,刚刚毕业来到社会上,还没体验到社会的人情冷暖,就被上司这样对待,最终不幸离世,这不得不说是一个悲剧。 本案中,女孩小陈不幸离世,这是否属于工伤?
首先,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内,遭受因为工作伤害,或者从事准备以及收尾工作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 本案中,小陈在被主管约到酒吧喝酒,喝完酒又一起去酒店开房,那么显然不是在工作,因此最终造成了小陈的离世,属于非因公死亡。
那么酒店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陈在房间内去世,作为酒店一方,如果及时报警了,或者在接到小陈主管的求助后,及时实施了救助,那么便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与小陈开房的主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小陈的死亡原因,需要经过司法鉴定后才知晓,到底是与主管发生关系导致的身亡还是醉酒导致的身亡,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如果是醉酒,主管将小陈带到宾馆开房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这名主管是构成强奸罪的。
本案中,小陈如果明显已经醉酒,那么便属于利用被害人不知或者不能反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孩家庭贫穷同样,由于小陈已经醉酒,作为共同饮酒者,应当做到照顾义务,避免出现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小陈在明显醉酒时,其主管依然与其发生关系,无论是不是构成强奸罪,都是置小陈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因此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假如,这件事情就是主管故意将小陈约出来灌醉,进而实施侵犯,那么这种行为就更加恶劣了,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6 G I! G: s4 A3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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