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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出天际!男子网购“迷药”强奸15名女网友!还拿老婆试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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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6:17:3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28岁的王某开着奥迪A6,中午12点约定与网友朱某在某饭店见面。见面之后,王某显的非常殷勤,开口就夸朱某长的像朵花似的,然后点了很多好菜,王某开了一瓶好酒,并说自己平时没什么爱好,就是做生意应酬多,酒喝惯了,这不每顿都想喝点,并建议朱某平时不要喝酒,因为喝酒确实伤身体。

说罢,王某递给朱某一瓶纯牛奶,并说吃饭之前喝一喝,可以让胃粘膜舒展开。朱某一听这王某说的句句在理,拿起牛奶就喝。饭饱喝足后,朱某说要回学校,男子说开车送她,朱某没想到自己坐上车后感觉睡意越来越浓,等她再次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躺在一个小宾馆里,竟然是用自己身份证开的宾馆,王某已经消失,再也联系不上,于是朱某报案。幸亏朱某记得王某开的奥迪车的车牌号,公安通过查询车牌发现车竟然是租的,用的是王某的身份证。

这是王某下药强奸的最后一个网友,却不是第一个。据王某供述:其前后共利用迷药强奸女网友15个,而药买回来以后,他首先拿自己老婆试药,这药确实如微商描述的那样,可以“迷幻昏睡”,于是王某开始了他罪恶的犯罪。每次强奸女子之后,他都要拍一张剪刀手照片存存在手机里,这给破案带来了方便。

王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王某强奸妇女15人,属于强奸妇女多人,法律上的多人指的是3人以上,因此王某构成强奸罪,并符合强奸罪中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的情节加重情节,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王某对自己老婆使用迷药,是否构成犯罪呢?这个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王某的定罪量刑,对这种色魔,严厉打击就是了!

案件的启示

1、 网上交友应谨慎

对网聊认识的好友,不要轻易约见网友见面,也不要随意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2、 不要白吃白喝

如果一个陌生人请你吃喝,你一定要注意,建议不要参加,要小心陌生人给的食物和饮料。

3、 如遇见坏人即使事后也要勇敢报警

及时报警,能够留下证据,不要不好意思,甚至难为情,吃哑巴亏就是对更多的受害者不负责任。

结语:网络时代,手机上有各种各样的交友神器。在年轻人的世界里,网上交友、线下见面是非常常见的事,但是这也给违法犯罪者以可乘之机,希望每一名年轻人引起重视。无论是网络上还是见面后的,你所看到的并不是真相,比如本案的王某开的车是租的,穿的衣服也是租的,我们“眼见为实”也可能只是假象。而且查实的前14个被强奸的女子都没有报警,这不得不让我们深思。

相关阅读网购迷药先拿老婆做“试验”,渣男迷奸3女子获刑11年

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书 杭州中院二审判决书

10天前,邺某在监狱里度过28岁生日。2年前,他利用交友软件结识异性,用网购的“催情药”对3位姑娘下药迷奸。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为了“万无一失”,他竟然拿妻子下手做实验,以检验迷药的药性。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了这起案件,邺某被以强奸罪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华商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杭州市下城区法院近期已审理多起类似下药强奸案件,网购者以身试法被判刑,卖药的微商是否也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中招受害女性应如何提高防范意识?华商报记者采访了法律人士。

网上非法兜售的迷药

会女网友酒水饮料中下药被公诉

大学毕业后,安徽男子邺某来杭州打拼,找到一份城建方面的工作,结婚后日子倒也过得安稳,但他却多次出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2018)浙010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书披露了邺某沦为不折不扣渣男的细节。

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邺某通过微信向“海洋商贸”的微商数次购买具有催眠作用的迷幻剂“夜艳”及所谓的催情药“艳浪”,先后多次乘与多名女性吃饭、喝酒之机在酒水饮料中下药,在被害人失去意识、反抗能力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017年8月11日中午,邺某通过交友相亲软件“探探”结识了被害人汪某,约其到饭店吃饭,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夜艳”混在椰汁中,汪某服药后意识不清,邺某将其带至某酒店8522房间,在汪某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凌晨1时许,汪某苏醒后报警。

2017年10月,邺某故技重施,通过“探探”结识被害人伊某,通过微信约其喝酒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夜艳”和“艳浪”混在酒中,伊某服药后意识不清,邺某将其带回伊某自己的家中,在伊某无意识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外,邺某还有向伊某等人下药、并在伊某的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等行为,但伊某未向公安机关主张其遭到邺某违背其意志的行为的侵犯。

2017年12月19日,邺某通过“探探”结识被害人沈某,约其到酒吧喝酒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夜艳”和“艳浪”混在酒中,乘沈某服药后意识不清在次日凌晨将其带至前述某酒店8625房间,在沈某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早上6时许,沈某苏醒,微信质问邺某是否对其下药、是否与其发生性关系。

2018年1月17日,邺某被刑拘,杭州警方从邺某处扣押用于购买药物、和被害人微信聊天、拍摄被害人照片的苹果手机一部。2月12日,邺某被逮捕,9月11日被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11月28日下城区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给老婆试过 睡到次日早上七八点

被告人邺某当庭供述微商称女性喝了“夜艳”会乖巧听话,喝了“艳浪”会更加兴奋。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某先后至少五次通过微信向微商“海洋商贸”购买声称具有致人“迷幻昏睡、听话乖巧、断片失忆”功效的“夜艳”或声称具有致人“兴奋式催情、想要、疯狂索取”功效的“艳浪”。邺某通过微信向“海洋商贸”咨询产品价格,后付款购买“艳浪”和“夜艳”等。某不喜欢“死鱼”,他在购买时还曾询问“‘夜艳’几毫升‘死鱼’的概率不大”。

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披露被告人网购迷药曾拿妻子做试验

据邺某供述,除了老婆外,他给其他女孩下药共4次,一种“夜艳”是无色、有味道的迷药,不能放水里、有温度的液体里,喝了半小时后会很想睡觉,一睡睡很久,一觉醒来会忘记喝药以后的所有事情;一种“艳浪”喝了以后人意识还是清醒的,话很多,会说出很多小秘密、有性方面语言上的暗示,但睡醒以后记忆模糊。

邺某承认,这些药是其向微信“海洋商贸”购买,前后买了四五次,一般每次都买“夜艳”和“艳浪”各一瓶。令人瞠目结舌的是,邺某还承认,第一次买了“夜艳”后给老婆试过,她喝了以后马上就睡觉了,一直睡到次日早上七八点,起来就说头有点晕,怎么现在酒量变这么差了。

邺某承认,其给女孩子下药的最终目的都是想和她们发生性关系,他给她们下药,她们都是不知情的。

他与汪某吃饭,趁汪某上洗手间时在她的椰汁里倒了一试管5毫升的迷药“夜艳”,后来将汪某带到酒店开房时,她已经控制不住自己,他把汪某扶到在床上,她挣扎着想离开,但根本走不了。他脱她的衣服,她有反抗……

他与女主播伊某在酒吧喝酒,趁伊某不注意在酒里放了1毫升的“夜艳”配上3、4毫升“艳浪”,后来跟她回到伊某家,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他约沈某到酒吧喝酒,下药手法跟对伊某的那次一样,沈某随后出现头晕,他就带她到酒店开房,但他发现她不是喜欢的类型,就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第四次, 邺某叫了一个男性朋友和结识的女大学生尚某和她室友在酒吧喝酒,使用相同的下药手法,但她喝得慢,效果不明显,某比较喜欢她,觉得就这样和她发生一次关系然后不联系了有点可惜,后来就没有和她去开房。

被告人邺某对指控其强奸汪某的事实无异议,他辩称没有对伊某、沈某下药,伊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没有与沈某发生性关系。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邺某强奸伊某、沈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伊某长期与被告人某保持暧昧关系,不能认定发生性关系违背其意志;某从未供认与沈某发生过性关系,微信聊天记录中某称“戴套了”不能证实二人实际发生了性关系,且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沈某对发生性关系并不排斥;邺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系坦白,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汪某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汪某收到被告人邺某支付的补偿款,并对其表示谅解。能喝1斤白酒 2瓶啤酒就头晕目眩

利用吃饭喝酒等机会下药迷奸,难道受害女性一点都没能察觉吗?

据被害人汪某陈述,事发当天是双方首次见面,赴约吃午餐时,某点了菜和椰子汁,把椰子汁打开放在她面前,她都喝完了。汪某感觉对方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12时多吃完饭后要求邺某送其去火车站,但路上开始犯困,后面就没有意识了。等她醒来时已经是次日凌晨1时多,她发现自己赤身裸体一个人躺在酒店房间里,全身酸痛无力,有发生性关系的感觉。汪某曾非常担心此事会影响名声,但她征求朋友意见后还是打了110报警称被强奸。

处警民警对案发酒店房间进行了勘验,对被害人汪某和被告人邺某的人身进行了检查,采集了DNA检材。经鉴定,在汪某下体检出邺某的精液成分,汪某血液中检出相关性药成分。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医学院副教授李杰博士称该药物结构与三唑仑接近,具有镇静催眠作用,可能会导致人昏迷。办案人员调取住宿登记表和监控视频显示,邺某扶汪某进入某酒店大堂,汪某东倒西歪站不稳。

据被害人沈某陈述,她受邀与邺某在某酒吧喝酒,她的酒量不错,以前喝个十几瓶啤酒也没事,白酒能喝1斤,但案发当天只喝了2瓶啤酒就感觉头晕目眩,意识开始模糊,怎么出酒吧、去哪里都完全没有印象。直到次日早上被闹铃惊醒,她发现自己一个人躺在酒店房间的床上,头很痛,身上盖着被子,保暖内衣内外穿反,下面有点胀痛,好像和人发生了性关系。沈某随即发微信问邺某是不是给其下迷药了,但邺某否认,说她是清醒的,还和他一起洗了澡,她问邺某,邺某说发生关系时戴套了。沈某当时觉得这个事情传出去对她名声不好,所以就没有报案。为和邺某断绝关系,沈某就发微信说就当做一夜情。办案人员调取监控视频显示,邺某扶被害人沈某到酒店大堂时,沈某走路不稳,不能直行。

“小兄弟你不会给我下了药吧”

警方调取的邺某与沈某的聊天记录显示,沈某事后曾询问邺某“怎么一点知觉也没有,也没有印象开了房间睡,而且短裤胸罩都不见了”“你不会趁着我去厕所的时候下了药吧,一点印象都没了……”邺某回复称“昨天你忘了吗,到宾馆你都是清醒的,我问你家在哪里你没说,我就带你去宾馆住了呀”;沈某还回复“天呐,一点印象也没有,难道我要死了……我是一个记性很好的人,但觉得失忆了一样”;甚至再次询问邺某“小兄弟你不会给我下了药吧,我真的感觉失忆了一样”“我害怕,会不会精神出什么问题,因为这点酒根本不可能醉”,邺某回复称“没有啊,我昨晚还和你一直在交流”“别多想,应该没事吧”……

证人伊某的证言显示,2017年10月,她在“探探”上认识邺某,后来两人到某酒吧喝酒,她喝了2瓶啤酒。虽然其平时酒量不是很好,但那天她醉得特别快,喝到后来就完全没有记忆了。第二天醒来发现自己在家里,某就睡在其旁边。她不知道是怎么回家的,晚上的事一点印象也没有。她自己都不清楚有没有和邺某发生性关系。证人尚某、章某的证言显示,2017年12月的一天,在“探探”上结识的邺某约尚某去酒吧喝酒,尚某带着室友章某一起去,邺某点了酒,还叫了一个不认识的男的一起喝。尚某怕自己喝多,到厕所把酒吐掉,喝下去的比较少。后来邺某叫了代驾把她俩送回住处。她俩回住处后感觉稍微有点晕,马上就睡着了。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被告人邺某的妻子成某作证称,2017年10月至11月之间,她曾偶然发现丈夫的车里有一个比较长的瓶子,顶上有盖子,里面有液体,外面贴有标签。她询问,丈夫说是他自己吃的促进男性性功能的药,她当时就把瓶子扔进了垃圾桶。

一审被判6年 二审被改判11年

下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邺某两次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强奸多名妇女,本院不予支持。邺某对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年3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邺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11月3日,华商报记者从一审代理律师处证实,今年8月8日,此案已经二审宣判。杭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邺某以玩弄女性为目的,下药迷奸妇女3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具有强奸妇女多人的加重情节。原判定罪及认定邺某强奸被害人汪某、沈某的事实正确,但对原公诉机关指控邺某强奸被害人伊某的事实未认定构成强奸罪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对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所提邺某系强奸妇女多人且手段恶劣、社会危害大的意见予以采纳,对邺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杭州中院依法判决撤销下城区法院(2018)浙010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邺某的量刑部分,维持判决其余部分,以强奸罪判处邺某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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