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j. s, g$ |/ C+ m- |7 A# @& ]6 d 二、交通停车规定的违停处罚: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行政处罚100元。 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罚50元。 + j( w$ M$ D9 N1 z, w ! f3 K9 [( G2 V. \- _/ g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指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1种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行政处罚100元(5日之内未驾驶人未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罚的,违法证据在审查后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00元,记3分)。$ Q( S5 x, C0 ?* ~1 [; r5 a' z8 U
) J8 |6 z+ { b. ~6 c. ?/ Y( f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o2 ~( T( C) R( C# { T4 p 编后:如果执法的都不守法哪还有良好的执法 环境,为什么现在“执法难”?就是因为该死的“双重标准”!